近日,在由广西法学会主办,北海市政法委、北海市中级法院、北海市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共同承办的广西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2007年会上,来自全区法院、检察院、律师界及法学院校等的160多名专家学者济济一堂,围绕“构建和谐社会与三大诉讼法的完善”的年会主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和交流。
这次全区诉讼法学界的学术盛会,吸引了我区众多法律、法学工作者积极撰文参会。据悉,年会收到论文达210多篇,专家学者们研讨议题集中在刑事和解制度构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完善以及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改革和完善。
经研讨交流,与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学者,就当前诉讼法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下列热点问题提出了较多看法和一些可行建议。
关于如何构建刑事和解制度,与会者认为,刑事和解一般可以适用轻伤害案件、普通交通肇事、数额不大的财产犯罪、未成年犯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小的偶犯、初犯、老年犯以及预备犯、中止犯、团伙犯罪中的协从犯。和解适用于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对于一些刚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又完全谅解的,可以在移送审查批捕前和解,刑事和解应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和解主持机构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
关于如何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多数代表认为,应合理设定最高羁押期限,对羁押的决定和延长设定正当程序;确立羁押的必要性审查标准,明确法定羁押条件;完善传唤的方式;明确拘传间隔时间规定,拘传方式的完善: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刑事措施不服的控告权以及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申请权;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超期羁押的控告权;扩大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的适用范围;建议将审前羁押机构从侦查机关剥离。
关于民事审判程序完善,多数代表认为,“方便诉讼”原则是司法为民的内在要求,也是民事诉讼适应和谐社会构建的需要,同时应建立禁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制度,建立滥用民事诉权赔偿制度;诉讼调解是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解决的制度,立法应当明确法官在诉讼调解中只是起到促进、辅助作用,这种作用主要通过释明权来实现;对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可以建立协商制度;建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利用基层组织化解矛盾。针对民事执行的监督问题,有代表认为,应建立并完善执行监督机制,以防止执行领域司法腐败现象的继续蔓延,并提出了对民事执行实行案件全程公开制度的设想,建立执行公示公告制度,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关于行政诉讼程序完善,有代表认为,立法修改时应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这是和谐社会建立的重要保障及迫切需要,公共权力绝对不允许处分的说法存在理论欠缺。行政主体在法定条件下享有自由裁量权,是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论支撑;行政诉讼的目的要求建立调解制度。调解的条件基础,一是行政案件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二是被诉行政行为一般涉及瑕疵行政行为或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记者 唐群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