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法律援助处长(主任)会议精神,将广西的法律援助工作向基层、农村延伸,更好地解决了基层群众和社会弱势群体“打官司难”的问题。近日,广西司法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建设的通知》(桂司通〔2007〕48号)。《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提高对建立工作站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他们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和需要。近年来,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之中,要求完善制度,畅通渠道,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确保困难群众平等的诉讼权利。为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在乡镇(街道)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重要意义,通过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站,指导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二、设立工作站的条件和程序
至2006年12月底,全区设立各类法律援助工作站(点)1162个,其中,依托乡镇司法所(村组织)设立法律援助站(点)831个。各地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快网络建设步伐,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依托社区、乡村民调组织建立法律援助联络点(或联络员),构架县(区)法律援助中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社区(村)法律援助联络点的三级服务网络,方便基层困难群众就近申请法律援助。
设立工作站的条件:
①有固定的办公设备和接待场所;
②有2名以上(含2名)从事2年以上法律或维权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③有一定的经费来源;
④有规范的工作制度。
设立工作站的程序:
法律援助工作站是代表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成立工作站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或司法所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工作站主要职责
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①开展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
②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③接受县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④协助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本辖区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⑤安排本站的工作人员或者指派所在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安排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⑥协助县级法律援助机构监督管理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
⑦组织、协助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⑧负责组织管理本辖区村(居)委会法律援助联络员工作;
⑨负责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信息资料和统计工作等。
四、工作站的管理和服务原则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县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延伸,业务上接受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行政上接受乡镇(街道)司法所的管理。工作站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应由县级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审查和指派,案件办结后,统一归档于县级法律援助机构。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要本着便民、利民、及时、有效、注重调解和主要办理非诉讼、案情简单诉讼的原则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五、工作站的经费保障
工作站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的经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和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工作站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县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事项),办案补贴由县级法律援助机构支付。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落实办案补贴,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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