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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www.GX.xinhuanet.com   2006-12-21 15:52:29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信息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郑玮娜、吴晶)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韩浩19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说,目前,我国的反洗钱立法已比较完善,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开展,该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韩浩表示,从刑事立法上看,早在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将有关清洗毒品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191条正式规定了洗钱罪,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又将恐怖活动犯罪增列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又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增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韩浩指出,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还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进行了修改,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些法律规定,基本上符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40条建议》中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规定,也符合中国加入的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的规定。

    韩浩说,从行政法规上看,2006年10月,我国正式发布了《反洗钱法》,对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机制、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我国还通过立法逐步建立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首次确立了反洗钱行政管理制度,建立了以银行业为核心的、全面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制度。2006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取代了原有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范围扩展到证券和保险领域。

    此外,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系列金融管理法规和规章等制度也在发挥反洗钱的作用。

  相关链接:当前洗钱活动主要有哪些手法?

    公安部1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韩浩介绍,当前国内外的洗钱活动主要有六种手法。

    第一,利用合法的金融体系洗钱。不法分子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的金融机构清洗赃款,特别是有一些犯罪嫌疑人使用假的身份证在银行开设多个账户,用于转移和藏匿非法所得及其收益。 

    第二,利用地下钱庄进行洗钱,不法分子通过地下钱庄将赃款转移出境。地下钱庄是我国部分沿海和边境地区出现的非法金融组织,它从事买卖外汇、跨境转款等非法经营业务活动,滋生和助长贩毒、走私等严重的犯罪,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

    第三,利用互联网进行洗钱。不法分子利用网上银行转移赃款,有的还通过网上赌博,把黑钱洗白。 

    第四,通过现金的走私进行洗钱。不法分子随身携带或将大量的现金藏匿于交通工具出入境。 

    第五,通过投资进行洗钱。不法分子通过投资兴建宾馆,开设公司,购买商品房,投资房地产等方式进行洗钱;有的甚至在境外开设公司,为其犯罪所得披上合法的外衣。 

    第六,利用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通过虚报进出口价格或伪造有关的贸易单据等方式跨境转移赃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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