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消部分投资项目审批,实行登记备案制。对不使用政府投资,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符合自治区发展规划的10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农林水利、社会事业、房地产、商贸设施、交通、邮电通信、工业、高技术、企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等),取消项目的审批和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实行登记备案制。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若干规定》的要求,于2002年2月制定实施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桂计投资[2002]10号),对取消审批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其中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自治区直属部门、单位、企业的项日,在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登记备案,其它项目所在地发展计划部门登记备案。自治区发展计划部门在收到项目业主提交的项目登记备案材料后,如材料齐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备案的书面答复。
(2)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环节。对保留审批的农林水利、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工业、高技术、商贸设施、社会事业、外商投资、借用国外贷款、境外投资、国际多边或双边无偿援助、自治区直属单位项目等13类项目,简化审批环节。对自治区不出资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自治区部分出资的项目,重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自治区全额或大部分出资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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