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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广西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桂发[2004]16号),要点如下:
1、放宽投资领域。
(1)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投资领域和所有对外资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都可以进入。民间资本投资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非限制类项目,不需要政府审批。
(2)开放基础设施的投资领域。供电、供水、供气、公共交通、道路、站场、港口、垃圾及污水处理、园林绿化以及企业铁路专线、地方铁路支线、辖区内城际铁路线等城市设施,民间资本可通过投标取得建设或经营权。
(3)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高科技领域及优势传统产业、农产品加工业、现代服务业和出口加工业等。允许民间资本按有关规定采取股份制等形式创办金融机构,参与地方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通过向民间资本出售国有企业产权等形式,形成国有资本退出的新通道。鼓励民间资本收购地方铁路、交通设施、城市设施的经营权。对政府投资建成运营并有收益的地方铁路、公路、城市设施等,将其经营权向社会公开拍卖,加快资金回收投入新项目建设。
2、放宽注册登记。
(1)企业注册资本(金)可实行分期缴付。投资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数额的,允许其在3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可以放宽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0%。凡私人投资并控股的企业组建集团公司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放宽到5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受限制,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
(2)简化前置审批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自治区不再设立前置审批事项。前置审批项目必须向社会挂牌公示。对创办民营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扶贫型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涉及前置审批的,除重污染项目外,可先办理登记注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期1年的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按前置审批的规定申办相关手续。
3、财税金融扶持政策。
(1)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经济发展资金和税收政策,在扶持对象上不分所有制性质,凡符合支持条件的都一视同仁。自治区每年安排扶持中小(民营)企业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等。各市财政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上述项项目的建设。积极支持和协助民营企业投资项项目申请国家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资金、科技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2)对新办属于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民营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每年用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担保额度,应占当年担保总额的50%以上。允许民营企业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等作抵(质)押取得贷款;允许民营企业以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作为向担保机构的反担保。民营企业购买或兼并国有企业,资产变现和资金融通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银行抵押贷款。
4、建设用地扶持政策。
(1)凡进入我区规划管理的各类园区的民营企业,以租赁方式用地的,实行自治区公示的最高限价;符合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定范围内给予地价优惠。民营企业从事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的,其用地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获得。民营企业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出租、折价入股。
(2)营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涉及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下限标准收取。民间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以及建设非盈利性的科研、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福利院等公益性机构,按国家规定实行划拨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按自愿、依法的原则,允许以其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兴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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