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下称《决定》),确定了今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司法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工作在党和国家各项工作中始终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深入发展,尤其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其地位和作用必将日益突出。《决定》确定的五项执政能力建设任务,每一项都涉及到司法工作。因此,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指导思想是: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增强五个方面的执法司法能力的要求,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司法为民为基点,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动力,以人民法院基层建设为基础,以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为保证,全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提高司法能力,就能较好地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矛盾纠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护群众根本利益、创造和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氛围。笔者拟对如何提高司法能力略陈管见。
一、问题的提出
2004年党的十六大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过程中,提出了以司法能力建设为主线,统领法院各项工作的总体思路,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进行具体部署。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程中,司法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环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法院工作长远发展的现实需要。当前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与快速发展的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要求,与社会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望都有不小的差距,特别是一些案件司法不公、效率不高、执行不力,部分法官政治、业务素质和纪律作风不够过硬。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实现自身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
当前,我国社会发展到一个黄金时期,同时也进入了“矛盾凸显期”。在这个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的环境中,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下岗就业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增多,重大、疑难、新型犯罪不断出现,在市场经济建设、企业改制和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也产生了许多新问题和不稳定的因素。要消除这些社会转型中出现的不和谐现象,根本上是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但也要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定纷止争,发挥人民法院调控和保障作用,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统筹兼顾、整合社会、构建和谐,是人民法院追求的终极目标和价值所在。
司法能力提高的过程跟我国社会的转型有很大关系。纠纷的解决可以说是法院在改革开放前也一直在做的工作。但当时处理的民事纠纷大都被认为是微不足道的,法院功能主要体现在为数有限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审理上。因此那时的法院地位应该说是相当“边缘化”的。以深入调查、说服教育等为主的审判程序,在性质和具体做法上也同法院以外其他机构使用的治理技术没有太大的区别。因此,改革开放以来司法能力的提高一直主要表现在法院处理的纠纷范围越来越广,法院通过诉讼审判所调整的问题或领域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时期对于整个社会来讲越来越重要。随着这一过程,法院的地位也得到了相应的提升,而且经过审判方式的改革,处理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所具有的特殊性或自身内在的规律受到了更多的关注。观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院系统走过的道路可以看到,司法能力的提高是法院功能、地位和技术等多方面综合实力的增长过程。
提高司法能力是深刻变化的国内外环境和人民法院肩负的历史使命对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意见》(以下称《意见》),这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指导性规范。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并强化其司法能力,积极参与社会利益的协调整合。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强弱,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大部分审判职能的正常行使,而且决定着人民法院整体司法能力建设成效。宋鱼水的精神集中到一点,就是对司法能力不懈的、执着的追求。她办理的1000多件案件,没有一件裁判不公,也没有一件被当事人投诉,根本原因在于她有很强的司法能力。
可见,提高司法能力,就是要以《意见》为指导,把注意力转向形成规则以及从建构“法治”的角度为整个社会的治理提供正当性基础的层面。因此,笔者拟从司法能力的涵义内容及要求,并且试图对提高司法能力的途径和方法作一番考量。
二、对司法能力涵义内容要求之理解
何谓司法能力,专家学者对此也是各有所表,目前尚无定论。观点1认为,司法能力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司法能力包括构成国家司法机器的所有主体的综合能力。其司法主体不仅包括公权力的公、检、法机关,而且包括其中所有个体成员,即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狭义的司法能力专指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是指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依法独立审判职责,依照科学的现代司法理念,遵循司法审判工作规律,依照法律,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在全社会促进公平正义水平和能力。而法官的司法能力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具有的认识、了解、分析、解决或确认与法律关系密切的事实纠纷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集中表现为法官运用法律解决和处理各种案件的能力。观点2认为,司法能力,从法院层面上说,是指人民法院所具有的认识和把握司法规律,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矛盾纠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护群众根本利益的条件和本领。具体到法官,就是法官通过审判和执行各类案件以及参与社会治安和经济领域的综合治理,在打击违法犯罪、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合法权益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能力和水平。法官的司法能力具体体现为政治和职业道德修养、精通法律、具有逻辑思维判断及协调创造能力。笔者认为狭义的司法能力就是人民法院认识和把握司法规律,运用司法手段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条件和本领,具体而言,就是通过审判和执行各类案件,以及参与社会治安和经济领域的综合治理,在打击违法犯罪、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合法权益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能力和水平。
司法能力的内容,既包括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行使职权、依法办理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又包括人民法院驾驭工作全局、解决自身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司法公正的能力。司法能力是一个综合能力,通过一系列要素有机结合起来,包括以下四个基本方面:司法理念,即司法能力的思想要素;司法体制,即司法能力的制度要素;管理机制,即司法能力的实现要素;司法资源,即司法能力的资源要素。《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能力。一是增强惩罚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始终是人民法院一项重大任务。经济社会转型时期滋生和诱发犯罪的因素大量增加的客观形势,决定了必须长期坚持严打方针,确保社会稳定。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强化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好社区矫正和帮教工作,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二是增强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当前,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市场经济秩序不断改善。但是,经济领域的犯罪仍然相对突出,新型犯罪不断出现,直接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为此,人民法院要重点打击金融、财税、证券期货等事关国家经济安全领域的严重经济犯罪等。要通过对大量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坚决贯彻民事主体平等原则,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司法环境。三是增强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案件,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这是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重要内容和标志,是检验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标准,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四是增强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行政诉讼制度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协调“官司”关系,促进社会稳定,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构法治和廉洁政府,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五是增强在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司法能力从根本上说,就是通过司法手段保障人权,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通过依法保障公民政治权利的行使,通过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节,通过在司法活动中弘扬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促进全社会牢固树立尊重的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努力营造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帮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六是增强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司法,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能力。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是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始终追求并努力实现的司法目标也是司法公正,衡量司法能力强弱和司法水平高低的根本标准还是司法公正。提高学习与适用法律的能力,不仅要有公正之心,而且要有公正之举,切实以公正之能求得公正之效。因此,法官的判决必须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问题,而不应为了追求一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的社会价值。
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基本要求,首先必须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思想路线,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从司法工作规律出发,因地制宜,不搞千篇一律,准确把握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工作重点,既要防止朝令夕改,保证司法能力建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要防止抱残守缺,搞经验主义。其次,提高司法能力,必须与“一个主题、三件大事”紧密结合。一个主题就是“公正与效率”,三件大事即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法院改革。再次,提高司法能力,必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重点、工作方法、阶段步骤、具体目标等内容,及时编制提高司法能力的实施方案,营造增强司法能力的良好氛围。同时,要把提高司法能力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相结合,结合法院实际,在学、摆、改、立四个环节上抓好落实,推动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时刻注意恪守职业道德,确保司法廉洁、弘扬司法文化,从政治能力和法官职业操守的层面促进司法能力建设工作。
三、提高司法能力的途径和方法
司法能力建设是一个系统的构造体系,离不开法官个体、审判组织、诉讼制度、审判管理等各种司法要素的共同作用。提高司法能力,必须将具体的理念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须坚持以法为是、以民为天、以公为上、以和为贵,全面提升自身素质,不断突破自我,确保法院整体司法能力的增强。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司法能力建设作为加强法院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充分认识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重大意义,深入剖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制定有效措施推进司法能力建设。尤其要在提高执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等方面,深入探索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
2、立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司法保障职能作用。司法能力建设作为党的执政能力的组成部分,必须立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把握好法院工作的政治方向,努力为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提供司法保障。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把严肃执法与服务大局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依法及时公正解决各种矛盾纠纷,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文化建设的深入推进。要依法惩治犯罪,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要加强对涉外、涉港澳台纠纷案件的审判,落实好国家对外开放政策,维护好国家主权和安全,树立我国良好的对外司法形象。法院工作要立足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坚持严肃执法与服务大局的有机统一,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广泛争取社会支持。要围绕大局,突出重点,确保审判工作与大局同步、合拍。审判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正确贯彻党的政策和执行法律的关系,把党的政策融于法律执行之中。“按照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依照法律办;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按政策办;法律和政策都无明文规定的,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衡量”。二是正确处理好依法独立审判与接受监督的关系,在依法行使独立审判权的同时,把接受人大监督、上级法院监督、媒体监督和群众监督自觉地融于司法实践中。三是要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法院司法独立的关系。
3、牢固树立“公正与效率”主题意识和司法为民思想,努力提高司法效果和质量。“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司法为民是审判工作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必须紧紧围绕这“一个主题”、“一个思想”进行,以此为最根本的着眼点和目标要求。要不断深入探索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的措施和办法,努力提高司法效率、确保案件质量,确保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好起诉到法院的每一宗案件。要在加强司法为民措施方面狠下功夫,解决好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满足他们不断增长的对司法工作的期望和要求。在我国典型的城市和农村二元制社会里,“公正与效率”司法理念必须融入到辖区社会的实际情况中,将司法能力建设融入了具体的、实实在在的工作之中,以案件质量为生命,以提高效率为目标,使之互相融合、互相促进、共同提高。为此,应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审判流程、规范执行等运行机制,提高司法的认同度和亲和力,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让老百姓真正感受“公正与效率”的实惠,实现“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社会和谐局面。强调“司法为民”,就要把司法保民、便民、安民、利民、亲民和取信于民的措施落实到工作的各个环节中,落实在依法公正高效文明地审理好每一件案件之中,让每一个公民和法人都能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都能打得赢官司,努力做到让赢者赢得的堂堂正正,让输者输得明明白白,切实做到“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保民安”。
4、深入推进法院工作改革,完善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工作机制。提高司法能力水平,关键在于不断提高审判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求,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诉讼程度,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要继续加大审判和执行工作改革力度,健全各项监督管理制度,按照公开、公正、高效的要求,全方位强化对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管理,建立一套完善的确保严肃执法、公正司法的工作机制。要从决策层面上加大司法改革力度,提高和保障人民法院和法官独立审判的能力。从当前的现实司法体制而言,司法权力地方化、司法管理行政化等诸多因素,给司法能力建设带来了新的课题。因此,改革要在维护宪 法稳定性和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前提下,找寻合理结合点,突破现有司法体制弊端的壁垒,改革与现代司法理念不相适应的司法管理方式和手段,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完善审判实务操作规范,以公开促公正,促进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全面实现。
5、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努力提高基层司法工作水平。基层人民法院及其人民法庭负责处理人民法院80%以上的案件。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现状,直接影响和决定着人民法院整体司法能力建设成效。要按照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要求,进一步狠抓基层工作,努力提高基层审判效果和质量,提升基层整体审判工作水平。要突出抓好人民法庭工作,严格各项工作管理制度,不断促进人民法庭工作的规模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要努力加强物质装备建设,不断改善基层执法条件,为确保公正司法提供有力物质保障,肖扬院长指出:“司法为民重点在司法,本质为民,关键在基层”。因此,基层法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全心全意地为人民群众服务,认真落实和创新“司法为民”措施,探索和推动多元化矛盾处理机制的形成。
6、狠抓班子和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提高司法能力,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是重点和关键。要按照四中全会精神和《决定》的要求,并且贯彻执行最高法的《意见》,狠抓法院内部党组织建设的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班子和队伍的政治素质,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要继续加大对队伍的教育培训力度,努力提高队伍的法律业务素质和审判工作水平。要按照法官职业化的要求,加强对高素质法官的培训,完善对法院各类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健全各项队伍监督管理制度,不断开创队伍建设新局面。
综上,提高司法能力是人民法院展示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的载体,通过充分而有效地加强司法能力,不断克服社会发展的不和谐矛盾,最大化地体现人民法院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
注释: 【1】尹忠显著《提高司法能力 促进司法公正》,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12月8日《法治时代》周刊第193期。 【2】刘瑞川著:《浅论司法能力》,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2期,第34页。 【3】刘青峰、王志坚《从职业法律人的构成要素看司法能力的培养》、《法律适用》2005年第1期。 【4】沈志先《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中国法院网。 【5】王秀新《基层法院加强司法能力积极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国法院网。 【6】张国锋《论基层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中国法院网。 【7】吕伯涛《法院重在加强司法能力建设》,裁《人民法院报》2004年10月30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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