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关于起草《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期间领导干部任期林业生态建设目标管理责任状》有关情况的说明
继续签订并执行好"十一五"期间的《责任状》,既是对我区林业工作和生态建设的全面促进,也是对各市政府领导干部在"十一五"期间工作实绩的评定,更是确保我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的重要手段。现就起草《责任状》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责任状》拟定依据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决定》(桂发[2004]12号)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的要求,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林业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并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今年1月26日,自治区政府孙瑜副主席在关于2003至2004年度《责任状》核查情况的报告批示中指出,为建设"生态广西",强化各级领导干部保护、发展当地森林资源的责任感,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继续与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签订"十一五"期间的《责任状》,并每年按期检查。二、《责任状》拟定原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期间领导干部任期林业生态建设目标管理责任状》是在"十五"期《领导干部任期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状》的基础上修改拟定的,其内容及考核指标拟定的主要原则:(一)强调"生态广西"建设内容。如增加了"自然保护区、湿地和生物多样性建设及沼气建设"等指标;
(二)突出政府领导责任。本期《责任状》增加了考核政府领导的"林业生态建设资金保障"和"林业生态建设政策法规保障"指标,删除了业务性强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指标。(三)增强《责任状》实施效力。"考核奖惩"中拟建议自治区政府将《责任状》检查结果抄送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将《责任状》的实施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依据,确保《责任状》得以有效实施。三、有关修改内容及原因
(一)标题的修改
"九五"期间,自治区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领导干部任期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状》,考核对象为县级政府领导干部;2001年,自治区政府又与各市政府签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五"期间领导干部任期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状》,考核对象为各市政府领导干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决定》(桂发[2004]12号)明确要求,将"林业建设的主要指标实行任期目标管理"。同时,建设"生态广西"是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的宏伟目标之一,也是形势发展的必然需求。因此,为贯彻中央及自治区"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突出"生态广西建设"需要,本期《责任状》拟将"森林资源消长目标"改为"林业生态建设目标"。
(二)考核内容指标的调整
与"十五"期《责任状》相比,考核内容指标进行以下调整:
1、考核指标分年度和任期(五年)分别制定。任期(五年)考核指标数据来源于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及采伐限额编制补充调查资源数据。2、增加了自然保护区建设和湿地、生物物种保护考核指标。因为生物物种及其栖息地(湿地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是建设生态广西的最根本的内容之一。自然保护区建设和湿地、生物物种保护是林业生态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公益林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由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的主要林业生态建设工作之一。3、增加"林业生态建设资金保障"考核指标。优先安排公益林业建设、管理和重大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确保林业专项资金足额到位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实施生态环境建设的根本保障。林业生态建设资金的落实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在"十五"期《责任状》检查时,发现一些地方林业专项资金被挪用,基础性工作经费不到位现象严重,因此,本期《责任状》拟增加此考核指标,以确保林业生态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森林资源的有效管护。4、增加 "林业政策法规保障"考核指标。"十五"期《责任状》检查发现,一些地方政府未能很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的林业政策法规,由于政府行为导致毁林开垦及滥伐林木现象严重,森林资源受到极大破坏。因此,本期《责任状》拟增加此考核指标。(三)考核奖惩内容的完善
为确保各级领导干部真正高度重视《责任状》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拟将《责任状》的执行情况分别抄送给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人大常委会,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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