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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化进程的意见
www.GX.XINHUANET.com   2006-03-27 19:56:27  来源:

    三、主要措施与策略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应采取如下措施与策略

    (一)优化林业产业结构,大力促进产业升级

    1、优化林种结构,加快发展原料林基地。为适应我区林浆纸、林板和林化工业迅速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我区区位优势和气候资源优势,突出重点,大力营造速丰桉、良种松、竹子等速生丰产用材林。加快发展名特优新经济林及其低产林改造。有计划地发展蚬木、格木、柚木、桦木等珍贵稀有树种。各地应根据市场需求,从当地实际出发,在稳定林地所有权的前提下,适当调整规划布局,逐步实现商品林建设基地化。

    2、优化林产品结构,大力发展精深加工产品,开发新产品。加快发展具有我区特色的林产品,特别要大力发展松香、松节油、桂油、茴油、茶油等特色产品的精深加工,发挥品牌效应,巩固扩大其在国内、外市场的份额。对林浆纸、林板等进行深加工,特别是在林浆纸一体化、林板一体化产业迅速发展的情况下,配套建设相应的深加工生产企业,尤其要建设若干个大型家具制造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制造工艺,生产中、高档产品,开发新产品,不断满足人们对林产品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要抓住国际家具制造业向中国转移的良机,大力发展适合国内、外市场需求的中高档家具产品,大力开拓国际市场。

    3、实施名牌战略,培育名牌产品和龙头企业。名牌产品和龙头企业的多寡,是衡量一个地区综合经济实力强弱的重要标志之一。大力培育名牌产品和龙头企业,是我区今后一个时期林业产业发展的战略重点。在发展壮大现有"九大"产业中,对已经形成的名牌产品和龙头企业,要继续加大资金、技术的投入力度,着重培育一批通过ISO标准认证的企业,推进我区林产品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林产品市场竞争。组建一批大型林产企业集团,模式可以多种多样:可以是松散型联营模式,即由有实力的龙头企业指导和带动本行业有关企业进行生产和加工,统一质量,统一销售价格;可以是股份制经营模式,即由不同所有制性质、不同经营范围的企业、农村山林承包户等,通过出资或提供原料等形式参股;也可以是大企业经营模式,即通过大企业收购小企业或对农户加工的初级产品进行深加工,统一品牌,统一出售。通过组建大型林产企业集团,形成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联农户的良性互动新格局,不断提高我区林产品和林产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4、实行行业准入制度,减少低水平重复建设,充分利用有限而可贵的林业资源。将林产工业项目分为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

    鼓励类:

    (1)人造板

    ① 规模在5万立方米/年及以上的中/高密度纤维板生产线或企业,相应配套建设5万亩以上原料林基地;

    ② 规模在3万立方米/年及以上的木质刨花板(包括定向刨花板等)生产线或企业,相应配套建设3万亩以上原料林基地;

    ③ 规模在2万立方米/年及以上的胶合板(包括混凝土模板胶合板、异型胶合板)生产线或企业,相应配套建设2万亩以上原料林基地;

    ④ 规模在1万立方米/年及以上的竹胶合板(包括竹建筑模板)生产线或企业;

    ⑤ 规模在2万立方米/年及以上的细木工板生产线或企业,相应配套建设2万亩以上原料林基地;

    ⑥ 规模在20万平方米/年及以上的实木(竹)地板生产线或企业;

    ⑦ 规模在500万平方米/年及以上的复合地板生产线或企业;

    ⑧ 规模在1万立方米/年及以上的集成材(层积材等)生产线或企业。

    (2)竹(木)综合利用产品

    ① 科技含量、产品附加值高的竹木复合产品;

    ② 模压制品、指接集成材及利用弯曲木生产家具;

    ③ 松材改性、干燥、防腐和节约代用产品。

    (3)规模在500亩及以上的木材市场。

    限制类

    ⑴ 生产规模在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中/高密度纤维板生产线或企业,相应配套建设5万亩以下原料林基地。

    ⑵ 生产规模在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生产线或企业,相应配套建设3万亩以下原料林基地。

    ⑶ 以木材加工剩余物和造材剩余物为原料的木片企业原则上每个县(市、区)限制在4个以下。

    无自建速生丰产林原料基地1万亩以上,加工规格材的木片企业。

    ⑷ 无自建速生丰产林基地5000亩以上的旋(刨)切单板,而且不在原料产地建胶合板(包括混凝土模板胶合板、异型胶合板)的生产线或企业。

    ⑸ 根据县(市、区)域森林资源情况,要严格控制木材锯材(板、方材)加工厂的数量。

    ⑹ 1000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项目。

    淘汰类

    ⑴ 湿法纤维板生产工艺;

    ⑵ 规模在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中/高密度纤维板生产线或企业;

    ⑶ 规模在2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生产线或企业;

    ⑷ 规模在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胶合板(包括混凝土模板用胶合板、异型胶合板等)生产线或企业;

    ⑸ 规模在0.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竹胶合板生产线或企业;

    ⑹ 规模在0.2万立方米/年的细木工板生产线或企业;

    ⑺ 规模在0.1万立方米/年的异型胶合板生产线或企业;

    ⑻ 规模在0.3万立方米/年的锯材加工生产线或企业;

    ⑼ 低档次的木质地板块和家具生产线或企业;

    ⑽ 竹木综合利用率低于60%的生产线或企业;

    ⑾ 利用珍稀树种或大量消耗天然阔叶树资源的生产线或企业;

    ⑿ 滴水法松香生产工艺。

链接:中国-东盟资讯网
责任编辑: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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