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由自治区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自治区地方国家机关和自治机关的组成人员,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位任期相同,补选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自补选之日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行使职权在任期内进行。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除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履行公民的基本义务外,还享有作为人大代表才能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由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代表的职责就是按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做好工作,执行代表职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职责主要是:有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权利;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有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参与表决各项决议、决定、法规、各项人事任免案,选举自治区国家机关领导人,提出各项议案、罢免案、质询案,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权利;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参加自治区人民委员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安排的视察,在集中视察中约见自治区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依法提议临时召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邀列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的询问,依法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有权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及其下级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险察院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等权利。此外,自治区人大代表还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和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发言及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特别司法保护权利等。
自治区人大代表不仅享有权利,同时也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他们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同原选举单位或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治区人大代表要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对于丧失代表资格的,原选举单位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或撤销代表资格。
自治区人大代表除在会议期间行使职权外,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他们要以各种方式联系原选举单位和选民,倾听群众的意见,宣传法律、政策,宣传大会的决议,收集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帮助群众解决困难,努力为人民服务。
依据法律规定,自治区人大代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1、因刑事案件被羁愿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2、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上述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自治区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1、自治区人大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2、辞职被接受的;
3、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4、被罢免的;
5、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6、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