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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明年1月实施
www.gx.xinhuanet.com  2007年12月21日 08:12:31  来源:新华网广西频道、广西日报

    新华网广西频道12月21日电(记者 覃广华)记者20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工作被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主任林日华说,近年来,广西各级行政机关不断探索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新机制,在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决策不按法定程序,“拍脑袋”决策,个人说了算,有的重大决策严重失误,造成资金和资源的极大浪费,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破坏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形象。因此,依法制定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的程序和规则,把广西行政机关的重大决策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轨道,使各级行政机关真正做到按制度和程序决策有着重要意义。

    记者看到,即将实施的这个规定从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会议决定、决策纠错和决策责任等方面对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进行了规范。

    记者注意到,新规定对公众参与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的做了明确,规定重大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采取听证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所选代表要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合理确定,防止听证代表遴选方式不规范的现象;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防止听证会流于形式、走过场。(完)

  ——延伸阅读—— 

    从明年开始,广西行政机关的重大决策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再也不能由个人“拍脑袋”决策。12月20日,自治区法制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并对《规定》进行了政策解读。

广西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明年1月起实施

    建立“三方决策”机制

    《规定》内容: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

    解读: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决策不按法定程序,“拍脑袋”决策,个人说了算。有的重大决策严重失误,造成资金和资源的极大浪费,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形象。因此,《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

    行政决策“六步走”

    《规定》内容: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决策调研;(二)征求意见;(三)咨询论证;(四)合法性审查;(五)会议决定;(六)公布结果。

    解读: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前,要经“六大步骤”,但必须广泛听取公众意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和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否则,行政机关不能进行决策。特别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必须实行社会公示和听证,并将公众意见的吸收和采纳情况及时向社会反馈。

    另外,除应当保密的外,规定重大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

    重大决策须听证

    《规定》内容:决策听证是公开听取意见的一种形式。为规范行政决策听证活动,《规定》对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听证作出了规定。

    解读:重大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采取听证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要公开举行,行政机关应当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方便群众知晓和参与。行政机关要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合理确定各方面利益代表参加听证,防止听证代表遴选方式不规范的现象。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

    重大决策须有备选方案

    《规定》内容:第十条规定:“决策调研后,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解读:唯一决策方案是误导决策者决策失误的重要原因。对决策者而言,提供多个决策备选方案,即使是意见相反的不同方案,也有利于决策者“兼听则明”,作出正确决策。

    重大决策须集体决定

    《规定》内容:第八章对重大决策会议决定制度作了规范,具体规定了会议决定要求、会议决策材料、会议规则、会议决定结论、会议记录、决策结果公开等内容。

    解读:所有重大决策,都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规定要求集体讨论决定。

    决策有错要及时改正

    《规定》内容: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重大决策纠错机制,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解读:作为行政机关,不能保证所有决策都百分之百正确,但要保证一旦发现决策失误,能够及时改正。要有这样一套行之有效的纠错机制,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调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修正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李沛 通讯员熊瑞江)

责任编辑: 姜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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