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日报南宁讯 (记者/覃海明 通讯员/宁国用)1月17日,记者在自治区建设厅获悉,广西已出台两个关于深入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文件:一是有关举报城乡环境容貌违规行为者可获奖励;二是“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的考核已纳入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2007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中,并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挂钩。
据了解,受自治区党委、政府委托,由自治区建设厅牵头,会同自治区文明办、自治区爱卫办编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举报奖励办法》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办法》两个文件,已于近日下发实施。
《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人们只要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向各级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破坏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属实,都将获得一定奖励。奖励基金由各级政府从财政预算安排,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结案后15日内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举报奖励对象应表明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其他通讯方式,以便核查情况和回复处理结果。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如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也应根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由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住址及举报情况。
《考核办法》包括组织体系、制度建设、制度落实、硬件设施、宣传教育、业务工作、工作效果等7项内容,要求各市、县(区)政府制定切实可行的“城乡清洁工程”实施方案和细则,实施行政首长巡查(含徒步巡查)制度,建立巡查档案,列入干部考核记录;健全长效治理机制,如沿街铺面“门前三包”(包卫生、包交通运输工具的乱停乱放的管理、包违法小广告的清理)责任制,社区和单位“门内卫生”达标责任制;建立并实行市容环境重大事项预公开制度和听证制度等。
“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工作采用全面考核、重点抽查、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办法,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评定结果分为优秀、优良、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自治区政府将对考核获得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