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7月31日下发《南宁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对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通过各种渠道筹措专门用于新农村建设试点的各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由试点县(区)领导“一支笔”审批,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项目顺利实施。
新农村建设资金实行市、县(区)财政专户管理,专户核算,必须按照自治区批准下达的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投资计划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资金预算使用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或未经批准随意调整使用项目资金。
市财政局将在收到中央和自治区新农村建设资金下达的预算追加或拨付的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如数下达(拨付)到县(区)财政局。各县(区)采取进度拨款、实物补贴和以奖代补第三种方式使用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实行县(区)级报账制管理和县(区)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对实行按进度拨款管理项目的报账方式的,工程进度款最高拨付至85%,余下资金待工程结算后再按规定拨付。
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的必须经过招投标,购买大宗设备和原材料须经政府采购,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对因资金使用不当造成浪费,致使建设项目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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