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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职能
1 、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全区林业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和指导全区林业经济体制改革。
2、编制造林绿化和林木种苗总体规划、计划,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森林经营和林业基地建设。
3、组织指导全区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动态监测及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核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木材凭证采伐、运输和经营加工等林政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负责林地、林权管理,负责征用、占用林地的初审,主管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开发利用。
4、主管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指导、检查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濒危物种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工作。
5、指导全区林业公安工作。负责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大案件。指导、监督、协调森林防火工作及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
6、对乡镇林业工作站、苗圃、森林公园、林区公路、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林产化工、木材加工、木浆造纸等林业事业、企业实行宏观管理。规划指导林产品和木材市场建设。
7、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区水土保持、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等组织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农村能源发展工作。做好改燃节柴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以及林业基本建设工作。负责自治区林业事业费、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林业基金和林业专项贷款计划的管理。
8、制订全区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和协调重大科研项目、技术开发项目的实施及成果管理,组织林业科学技术交流活动。
9、负责林业的外事外经工作。组织全区林业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和交流活动,对林业系统的进出口业务进行宏观管理。
10、制订全区林业教育发展及人才需求规划,组织专业人才培训,负责管理局机关干部和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工作,指导全区林业宣传工作。
11、承办自治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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