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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旅游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地方性旅游业政策、法规和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研究提出我区旅游发展战略目标,编制全区旅游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进行综合平衡和宏观调控。
(三)负责全区重点旅游项目建设的指导和重点旅游线路的规划、设计、开发的行业管理,审批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并负责业务指导和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旅游风景区的规划、开发、管理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
(四)促进和引导旅游行业利用外资和社会投资工作,负责我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旅游基建计划的申报和项目建设的管理。负责全区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并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组织协调旅游商品的开发。
(五)对全区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行业管理,负责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核报批,归口审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和指导三星级及其以下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协助国家旅游局评定我区四、五星级旅游饭店。
(六)负责制订我区旅游行业服务质量标准和规范并进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检查、指导我区各级旅游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负责全区经营国际旅游业务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收缴、管理和理赔工作,受理国内外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七)制订开拓国际、国内客源市场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并组织开展我区旅游整体形象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加强对我区国内旅游的宏观管理,拟订发展国内旅游的地方政策,引导我区国内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八)归口管理旅游涉外事务和旅游签证,负责旅游对外交往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越边境旅游业务的管理和指导,审批承办中越边境旅游业务单位。引导中越边境旅游市场健康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我区驻外旅游机构。
(九)负责我区旅游行业体制改革、优化产业政策的调研工作,提出有关方案,指导、推进旅游法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我区旅游行业有关财政、税收、外汇、信贷、价格等方面的政策、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旅游交通运输、景点秩序、旅游安全、旅游娱乐等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旅游统计工作,为旅游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
(十一)指导全区旅游行业队伍建设,负责制订旅游行业岗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地、市旅游局长及旅游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旅游局规定的专门旅游工种全国统考工作。负责全区旅游行业劳动工资编报工作。
(十二)对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行业管理和指导;指导旅游行业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三)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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