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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地图报审程序
一、地图送审应当报送的材料:
1、 送审单位的地图审核申请书;
2、 编制地图所使用的底图资料及有关情况说明;涉及他人著作权的,提供著作权人同意使用的书面证明;
3、 送审试制样图一式两份,其中彩色地图报彩色打样图,单色地图报原稿复印件。
4、 公开出版的地图,须提交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有关地图出版范围的选题批文复印件,提交版权页和图书书名页。
5、 送审普通地图和需直接进行测绘的地图,须提供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格证书副本;
6、 送审中、小学教学地图,须提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送审教学地图材料审定的书面文件;
7、 送审电子地图,除报送软盘、光盘外,还须报送与软盘、光盘内容相同的纸质地图。
二、地图审核:
1、 行业管理处自收到申请书和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材料齐全,发地图受理通知书;送审材料不齐,需要补送有关材料和证明文件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 对决定受理的地图,如无下例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决定通知送审单位:
(1) 按规定须报国家测绘局审核的地图;
(2) 按规定须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审核的地图;
(3) 一次性送审图件数量较多和送审图件集中的地图;
3、对经审核同意出版或展示的地图编发相应的审图号并发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
4、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地图,签发地图退审通知书。
5、 送审单位对地图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送审图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区测绘局地图审核部门申请复审。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
1、城市或城镇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该城市或城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2、工程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
3、科学研究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和科研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
(二)申请材料:
1、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必要性说明;
2、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技术方案和可行性报告(包括数学基础、投影方法、控制范围、与国家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与精度等);
3、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用范围;
4、其他必需的技术文件(含有关附图)。
(三)受理与审批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均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自决定受理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或报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的应当出具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测绘成果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
确需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提供该测绘成果的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需复制、转让或转借的测绘成果的理由、品种、区域、图名(或图号)、数量、比例尺、用途和使用范围、保管方式。
二、受理
1、申请材料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内容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均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与批准:
1、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自决定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应当出具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保密测绘成果的复制持批准文件,到指定复制单位复制。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
一、申请
工程建设单位确需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需要拆迁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在实地的准确位置及数量的有关文字材料或图件。
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于5日内报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均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与批准:
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应当出具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或提出可能避让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测绘资质申请程序
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4、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二、申请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5、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6、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7、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8、单位住所证明;
9、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10、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审查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测绘档案资料提供使用办理程序
一、涉外提供测绘成果办理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及有关资料:
1、用户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厅(局)级单位公函(公函中应写明所需测绘成果的目的、用途、品种、范围和数量),并提出需求申请;
2、提交经办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材料;
3、测绘成果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受理
1、用户填写《测绘成果使用登记表》;
2、提供单位向广西测绘局提出保密审查报告(一式两份)。报告要附上中外合作项目名称、批准立项的文件(附批文复印件),所需测绘成果的用途和拟提供测绘成果的品种、范围和数量等;
3、提供单位持广西测绘局商请军队主管部门保密审查的函,将拟提供的测绘成果(一式两份)送军队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并按规定对拟提供的测绘成果进行技术处理;
4、提供单位持保密审查报告及经广西测绘局保密领导小组批准文件送自治区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使用单位若要将测绘成果带出国境的,必须持广西测绘局的批准文件,到广西保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境手续;
6、提供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广西测绘局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可协议》;
7、以上审查、批准、备案等手续办齐后,提供单位方可提供测绘成果。
涉外提供绝密级基础测绘成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供大地测量成果资料办理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及有关资料:
1、用户按规定提交有关部门的公函(公函中应写明所需测绘成果的目的、用途、品种、范围和数量),并提出需求申请;
2、提交经办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材料;
3、测绘成果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4、提交的公函要求:必须持县(市)政府的局一级、地(市)、委、办、厅、局的处(局)一级以上部门的公函。
(二)受理:
1、用户填写《测绘成果使用登记表》;
2、用户按规定持有关部门的公函,到广西测绘局测绘行业管理处办理领取审批手续;
3、经广西测绘局测绘行业管理处审批后,到广西测绘档案资料馆办理领取手续;
4、提供单位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提供。
涉及绝密级的大地测量成果资料,提供单位需报广西测绘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提供。
三、提供外省测绘成果办理转函程序
(一)用户需提交的材料及有关资料:
1、按规定提交使用单位的公函(公函复印件随转函前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手续);
2、提交经办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材料;
3、测绘成果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审核:
1、用户填写《测绘成果使用登记表》;
2、提供单位受理(办理)申请,并审核有关材料;
3、提供单位根据审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出具)转函。
四、提供系列比例尺地形图办理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及有关资料:
1、用户按规定提交有关部门的公函(公函中应写明所需测绘成果的目的、用途、品种、范围和数量),并提出需求申请;
2、提交经办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材料;
3、测绘成果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受理:
填写《测绘成果使用登记表》;提供单位受理申请,并审查有关材料及资料;提供单位根据审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提供。
(三)其他
1、提供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广西测绘局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可协议》;
2、涉及绝密级的测绘成果,提供单位需报广西测绘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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