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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职能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和下放的职能
1.将浅海滩涂和内陆水域水面养殖的确权发证职能下放给地、市、县人民政府(行署)。
2.将种畜场生产经营资格的审批职能下放给地市人民政府(行署)。
(二)增加和划入的职能
1.将原自治区人民政府菜篮子工作办公室有关水产畜牧业的职能,划人自治区水产畜牧局。
2.将原自治区“防五”指挥部办公室的行政职能,划入自治区水产畜牧局。
3.将原由自治区农业厅承办的原自治区水产局、畜牧局及其直属单位人员出国政审的职能,交给自治区水产畜牧局。
(三)转变的职能
1.实行政企分开,解除与所属国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直接管理企业。
2.将本行业信息收集、职工培训工作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草拟本行政区水产畜牧业、饲料工业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本行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提出全区水产畜牧业、饲料工业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水产畜牧业、饲料工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草拟本行业的产业政策,引导本行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
(三)研究提出深化本行政区水产畜牧业、饲料工业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本行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草拟本行业大宗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本行业产品的加工流通工作,促进水产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研究、预测并发布本行业主要产品、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经济信息。
(四)指导本行政区渔业资源、草地资源、畜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及水产畜牧业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负责调查处理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参与退耕还草规划。
(五)研究制订本行政区水产畜牧业、饲料工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措施,实施科教兴渔、科教兴牧战略;组织本行业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负责本行业科研成果的管理;指导和实施本行业人才资源开发、“绿色证书”工程、职业技能鉴定及各类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拟订水产畜牧业、饲料工业产品技术标准以及渔船、渔机、网具等建造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产品、畜禽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新产品的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兽药、渔药、饲料等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行监督管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监督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七)承办处理重大涉外渔事纠纷,维护国家海洋和淡水管辖水域的渔业权益的工作;监督国际渔业公约和双边、多边渔业协定在本行政区域的执行;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八)组织本行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远洋渔业开发;管理水产种苗、种畜禽及技术的引进和出口工作;承办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对本行业提供项目贷款及提供援助的事务,并组织或监督实施。
(九)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工作及本行业社团组织为水产畜牧业、饲料工业经济发展服务。
(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其他事项
(一)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代表国家行使所在海区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的职能。
(二)挂“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饲料工业的职能。
(三)原自治区水产局和原自治区畜牧局所属事业单位划归自治区水产畜牧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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