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新的钦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正式实施。新的《条例》对我市三区两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作出了调整提高。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灵山县、浦北县则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30元。
在新的《条例》颁布实施前,我市一直执行1997年市政府颁布实施的《钦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低保制度。由于该《办法》中不少条款已不适应当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管理体制和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水平标准。新的《条例》共有九章四十四条,里面明确了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对象与家庭收入计算办法、低保的申请与受理、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等细则。据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的《条例》与旧的《办法》相比,不仅对各规定进行了细分,同时还提高了低保对象的纳入“门槛”,这也是新《条例》中最大也是最重要的一个调整。
市低保办负责人表示,我市1997年开始实施低保制度,当年低保对象为2600多人,我市目前城市低保对象已达到4万多人,呈逐渐增多的趋势,新的《条例》将进一步规范我市的低保管理。(记者 黄福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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