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函〔2006〕52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南宁中支辖区各县支行:
为积极推进税款征收方式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5号)、《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通知》(银发〔2006〕265号)精神,决定在我区推行税款电子缴库。现结合广西财税库行横向联网建设及税款征收方式改革的实际,对全区范围内实施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区范围内推行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实行税款电子缴库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积极举措,不仅方便纳税人、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而且便于国家税款的监管和及时入库。同时,税款征缴方式的变革,改变了纸质凭证条件下的业务做法。因此,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做好对外宣传,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既要加快推行税款电子缴库工作,也要注意防范税款电子缴库无纸化带来的风险,确保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行。
二、电子缴税工作要以安全、可靠、稳定的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为基础。为了保证税款电子缴库的顺利推行,考虑数据集中的发展趋势,各地必须统一使用由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南宁市财政局联合开发的广西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各地要本着“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以市为单位,因地制宜做好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协同参与横向联网系统的推广和运行工作,同时,税务机关要及时与纳税人、银行签订《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确保全面推行税款电子缴库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各地实行税款电子缴库后,税务、银行、国库等联网单位之间使用电子缴款书划缴税款,不再使用纸质缴款书。税务、银行、国库等单位要根据各自的管理要求分别使用电子缴款书、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电子缴税入库清单进行内部核算,纳税人使用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如纳税人仍需税务部门开具完税凭证的,可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中确定的扣缴税款帐户银行存折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换开《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对于须将《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第二联转交购货企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必须在纳税人电子缴税后,及时给纳税人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四、各地税务和国库部门要加强对税款电子缴库业务的管理,严禁借税款电子缴库改革之机,设立税款过渡户,或通过其他方式占压、截留税款,保证税款安全、及时、准确入库。
附件:1.××××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样式)
2.广西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费)入库清单(××级)(样式)
3.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样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