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凡是属于行政单位和财政供给经费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均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全区党政机关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管理的补充规定》(桂办发[1998]52号)规定的标准,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单位发放的通讯补贴,以桂办发[1998]52号规定标准的最高额度(360元)为限额,属于实报实销的,在限额内据实免税;属于包干使用的,不超过限额标准的部分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由于我区没有制定相应的扣除标准,因此,个人取得的各种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均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