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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常取得收入时,张小姐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应纳税款,并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1、工资薪金所得
虽然A、B两个公司在每月支付张小姐工资、薪金所得时都扣缴了个人所得税,但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从中国境内二处或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应当将两处收入合并计税,并在取得收入的次月7日内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以1月份为例(其他月份同1月份):
(1)应纳税款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A公司应发工资+B公司应发工资-“三费一金”-1600
=16000+5600-3200-1600
=16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6800*20%-375
=2985元
A、B二公司已扣缴张小姐个人所得税
=1865+475
=2340元
故张小姐应补税款
=2985-2340
=645元
(2)申报期限:2月1日至2月7日。
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申报地点:A或B公司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即青秀区或高新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办法》的规定,纳税人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因此,张小姐可以从两个公司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中选择一个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4)申报表的填写:申报时,张小姐应填写《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5)申报方式: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办理纳税申报。
2、取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3、取得国债利息所得10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4、取得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
由结付利息的机构在结付利息时,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5000*20%=1000元。
5、取得稿酬所得6000元。
由支付稿酬的单位在支付时,按“稿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6000*(1-20%)*20%*(1-30%)=672元。
6、取得保险赔款35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7、为C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取得收入12000元。
由C公司在支付时,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12000*(1-20%)*20%=1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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