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某纳税人全年取得工资收入144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了“三费一金”14000元,单位也按照规定为个人缴付“三费一金”28000元。问该纳税人2006年取得的所得是多少?是否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年所得?
答:该纳税人2006年所得额
=144000 - 14000 + 5000 + 6000 + 12000=153000元。
注: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28000元(未计入个人工资收入)不需计入年所得,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可以从工资收入中剔除。
由于该纳税人2006年取得的所得为153000元,已达到并超过法定12万元应自行申报数额,应于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其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年所得。(刘建宇 吴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