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企业与某高等院校签订了二年期限合作协议书,协议规定该院校的毕业生可到我企业进行实习,实习期间可享受一定的报酬。去年我企业接受了二十三名该院校的学生.学生到我企业进行实习时,我企业以工资的形资支付给实习生一定的报酬。为此,我企业把这笔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了,可税务机关在对我企业的财务进行正常检查时,却把这笔报酬费用的税前列支剔了出来,同时给我企业下发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要我企业在期限内补交这笔少缴的税款。请问,税务机关为什么要剔出这部分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费用?补缴税款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广西某企业 颜艳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第一条的规定: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你企业虽然跟某高等院校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合作协议,但按规定应该是三年以上才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所以,你企业不能在税前列支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费用。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作为纳税人,你企业应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缴纳应缴纳的税款。如果你企业在期限内缴纳税款确实有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缓缴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又根据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你企业在期限内未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来宾市国税局 张碧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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