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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
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www.GX.xinhuanet.com   2006年06月20日 17:18:26  来源:广西地税局

    答:根据国税发[1999]178号及桂财税[2001]57号文规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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