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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www.GX.xinhuanet.com   2006年05月18日 11:10:08  来源:广西区国税

    一、办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的对象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有关时限规定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三、报送资料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四、其它规定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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