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网广西频道9月13日电(记者 梁思奇)广西荔浦县城出了件怪事:中心广场冒出一个扎眼漂亮的“项目销售部”,屋子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建,由于这家公司所投资兴建的大楼是县城标志性建筑,对县城建设“意义重大”,为方便将项目“炒热”,县领导班子研究特别批准其将售楼部建在中心广场。
对于一个县城来说,一家实力雄厚的房地产开发商的作用的确“不容小觑”。而作为公司本身,能把售楼部建在中心广场,也自然极有“面子”,能充分显示“实力”和“能耐”。除了谴责房地产开发商这种财大气粗,逾越法规追求“特权”的行为,人们更想知道,作为一级政府,为什么要满足开发商这种以牺牲群众利益、损害社会公平为代价的“特权”欲望?中心广场作为居民休闲娱乐的公共设施,变成房地产开发商的销售场所,这种“媚富”之举,难道是一级政府应有的行为吗?
较长一段时期,一些地方为发展经济,推进城市建设,在招商引资中采取了一些不恰当的做法。如对某些引进的企业挂“特别保护牌”,不允许环保、安监、质检、卫生等部门依法进行正常的监督检查;给投资达到一定数额的企业的车辆配发特别号牌,交通违章不予处罚;还有的地方不问政治素质、道德人品,惟富为大,指定一些老板“担任”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凡此种种,都是损害社会公平和公正、向“钱”看齐的“媚富”行为。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政府无疑应创造优良的投资环境,但以损害公平的方式,给某些企业以“特权”,恰恰是对投资环境最大的破坏。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维护市场平等竞争,保障社会公平,都是政府旁无旁贷的职责。视投资大小给予不同待遇,以财富多寡为尺度进行社会管理,甚至置群众和公共利益于不顾,对富人法外开恩,网开一面,实质是对政府本职的背离,是对执政为民宗旨的忘却。抱着这样一种错误的施政理念,令人不能不担心,一旦这样的企业与他人发生利益冲突甚至违法乱纪时,当地政府的屁股是否还能坐在正确的位置上。
荔浦县城那个项目能否成为标志性建筑尚不得而知,但建在公共设施中心广场的“售楼部”,已经成为一个与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相悖的不光采印记。(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