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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追究“有错”到鞭策“无为”
重庆市从2004年开始在国内首先推行行政问责制,旨在打造“阳光政府”,随后问责制逐渐为各地借鉴和仿效,并进一步建立了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系列问责机制。目前广西各地不断掀起的“问责风暴”中,制度化、常态化被提到一个全新的高度。
今年初,南宁市即已正式出台《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暂行办法》,由此产生了国内第一个关于清洁工作的问责制度。南宁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城市市容卫生而出台的官员问责办法,在整个广西乃至全国,都没有先例。
据了解,目前广西已经为深入开展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初步构建了问责制度依托,结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自治区、市、县均已初步建立起层层对应的问责制度,明确了相应的责任人、责任划分及责任追究办法。
今年6月1日,《广西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正式开始实施。根据这一办法,行政责任人出现12大类83种不依法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职责情形的,将分别受到训诫、书面检查、取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引咎或责令辞去领导职务、辞退、行政处分等处理。
问责制度也在一些行业部门不断深化完善。广西防城港市率先在全区质监系统实施“有错与无为问责制”,把纪律、法律管不到的“中间地带”用制度的形式规范起来,对工作上尚难用纪律、法律处置的“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行为,坚持“教育为主、惩治为辅,有错必罚、无为必究,权责一致、过罚相当,依规问责、促进工作”原则,分别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降级使用、辞退”等几种组织措施进行具体约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袁光荣认为,问责制正向制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正在从追究“有过”官员向追究“无为”官员深化,这将极大地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使“不作为就丢官,乱作为就追究”的观念和“能上能下”的干部管理机制在制度层面上得到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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