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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广西频道3月15日电(记者
梁思奇)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为“和谐消费”。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消费活动无时无刻不在发生,从这个角度,消费的和谐与否,是对生活质量的检验,也是衡量社会是否和谐的尺度。
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各地消费者协会的努力,特别是每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活动,对于市场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者提供者,质量意识现在明显增强;对于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享受者,权利意识有了明显觉醒。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过去那种公然制造伪劣产品的行为已经大为减少,即使未能受到及时惩罚,也变成了“过街老鼠”。而在当下,一些垄断、准垄断行业企业,借助其在市场准入中获得的“高地”,却仍然习惯于我行我素、惟我独尊的经营,对公众的权益诉求不屑一顾,成为影响消费和谐的重要因素。
这种例子并不罕见。在“两会”上受到代表、委员们质疑的银行跨行查询费,铁路企业的“站坐票同价、晚点不赔偿、餐费奇高”现象,电信企业收取电话初装费和手机漫游费、放任大量不良信息的泛滥,石油企业定价与国际惯例“涨接降不接”的做法,保险企业对农业保险服务“不予理睬”的态度……他们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公众诟病的焦点。作为占据垄断地位的经营者,一些企业不是将注意力放在改善服务、提高质量上;不是将创造效益建立在减少冗员、提高效率,降低经营成本上;不是把增强竞争力落实在政企分开、减少行政的庇护上,而是一味依赖产品和服务的“排他性”,依赖“霸王条款”来获取利润,实现增长。这些发生在各企业具体经营过程中的问题,固然有国家产业政策的因素,但同时也突出地反映了一些垄断、准垄断企业在“垄断心态”支配下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
垄断、准垄断企业与一般企业不同,他们享受国家政策的惠顾,通过非竞争方式获得资源,其产品和服务的覆盖面广泛,与民生息息相关,在国计民生问题上应更自觉、更充分地体现出对社会责任的担当。换言之,他们不能成为消费者维权的梗阻,而应该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模范遵守者,成为促进“和谐消费”的领头人。(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