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朔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黄锡清
摩托车个体销售户的税收管理涉及多方面的因素,存在较大的税收漏洞,管理难度大。今年以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机动车辆“一条龙”管理办法,我局通过实地调查和分析,集中力量开展对摩托车行的纳税评估工作,并针对性地采取一些管理措施加强摩托车行业的管理,取得明显成效。截止2006年11月,我局共对34户摩托车个体销售户进行纳税评估,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7.6万元,补报、缴增值税40万元,所得税0.04万元,加收滞纳金0.29万元。
一、存在的问题
摩托车个体销售户大多未建帐或帐目管理混乱,存在着纳税人少申报缴税的动机,购车客户也存在少缴车购税的意图,因此买卖双方都希望把开票的金额降低,从而达到各自的目的。从有关发票使用和纳税数据来看,摩托车个体销售户的税收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一)摩托车、电动车销售商开票金额与实际收款金额不符,偷逃税款。销售商抓住消费者的贪图小利心理,给消费者灌输少开发票金额就可以少缴车购税的方法,使消费者误认为“实惠”,从而少开销售金额,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二)销售商利用经营方式的不同偷逃税款。销售商以所谓连锁店的方式,在当地销售异地提货开票,减少流转环节,偷逃税款。
(三)销售商以销售摩托车为名,批量销售电动车。因为行业管理不规范,电动车视为非机动车,无须上牌照和缴纳各种税费,消费者认为比较实惠,所以销售商将电动车不开票也不作销售,只填写保修单作为销售发票,隐瞒销售收入。
(四)销售商与经销商以返利、广告宣传费和保修维护费的协议方式,低开进货价格,从而使税收管理增加难度。
(五)发票使用不规范。销售商不按规定填开发票,如日期、购货人名称不当场填写,更有部分业户开票时乱填写金额。
二、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
根据存在的问题,我们对摩托车个体销售户进行纳税评估有针对性从如下方面着手:
(一)确立评估方向。一是高卖低开者,即开具的发票金额低于实际销售价格;二是修理费收入未申报纳税者;三是返利不申报纳税者;四是有其他销售行为者,如销售配件和销售不需要办入户手续的助力车等收入不申报纳税情况。
(二)制定评估方法。首先摸清纳税人基本情况如摩托车的进价、一般差价、销价以及所销车型、数量、开票金额等。由于摩托车的品牌型号很多,通过摸底和调查外地市场,依靠外地税务部门的协助,掌握详细的数据。其次是掌握技巧,把税务机关掌握的纳税人进货与销售的实际数据与其所开具发票金额进行核对,面对事实,经营者便无法诡辩或难以自圆其说,容易取得突破。第三是加强政策宣传配合,使其感受到国家税法的威慑力,从而突破评估对象的心理防线。最后是抓“两头”工作,首先抓“重头”,即首先攻克对全行业有举足轻重影响的大户,以影响、说服和带动中小业户,然后将“后头”的“钉子户”逐一解决。
三、加强纳税评估以后的管理
为防止纳税评估后摩托车个体销售户存在的问题出现反弹,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管理工作:
一是把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到实处。要求税收管理员全面地掌握摩托车行详细情况,如纳税人的车型号、进价、销价、开票情况等。
二是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摩托车一定时期销价评估峰值方案,对低于一定范围的开票金额,将对其进行再评估。
三是要求摩托车行业建帐建制,防止纳税人开票随意,而税务部门无从控管,取证困难现象的发生。
四是各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严格执行总局机动车辆“一条龙”管理办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六是加大税务稽查力度,打击偷税业户存在的侥幸心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