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塘区国税局 陆海滨 黄桂芬
南宁市西乡塘区辖区内的坛洛、富庶、双定等乡镇及周边地区,由于盛产木薯、原料充裕、交通便利,聚集了大小不一的13家淀粉生产企业。其中一般纳税人5家,小规模纳税人4家,个体户纳税人4家。为防范和查处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堵塞征管漏洞,强化增值税管理,近期,西乡塘区国税局将辖区内的淀粉生产企业列为重点评估对象进行税务评估,找出该行业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做了积极的探索。
一、当前淀粉生产企业存在的主要涉税问题(一)收购发票的开具和使用不规范。1、收购发票开具时间不规范。由于税务机关无法确切的掌握收购金额、收购数量,在纳税评估中发现,有的纳税人利用收购发票开具时间,人为地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用来调节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减少当期应纳税款的目的。
2、重复使用农业生产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根据有关规定,企业的收购发票填开必须填写农业生产者的身份证号并附身份证复印件,但西乡塘区国税局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一户一般纳税人企业2004年11月至2005年4月榨季所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中,有一个身份证号码被48位生产者重复使用,一位农业生产者的身份证号码有56个之多,有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人是1931年出生老太太。但由于涉及农业生产者多,涵盖地域广等原因,税务机关无法核实这些人员是否是真正的农业生产者及真正的生产量。
3、填写项目不齐全和一票分联分次填开。评估发现,西乡塘区所辖4家淀粉生产企业收购木薯开具收购发票,均存在填写缺项、各联次分次填开等问题。一纳税户2004年11月至2005年4月所开具的收购发票中,均存在在填写“收款人”项目之前就将“顾客联”、“记帐联”撕下,然后分联填写的问题。
(二)收购中间商贩农产品汇总填开收购发票。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只有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时,才能开具并作为抵扣进项税的凭证。然而,实际上没有或者很少有企业是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的。西乡塘区国税局在对辖区内淀粉生产企业评估中发现,4户一般纳税人没有一家企业是从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直接收购的,企业为减少麻烦和收购费用,就从中间商贩手中收购大批量的农产品,除支付收购价款外,还要支付一部分“中介费”,然后以农业生产者的名义汇总开具收购发票。
(三)虚开假开收购发票。目前对农产品收购发票尚无科学有效的监控措施,企业往往采取提高开具单价或虚开收购发票的手段来调节税款,即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时,故意提高开具单价,把运输费、装卸费、中介服务费以及损耗等费用全部开入收购成本中,为多提进项税打基础;或每到月末结帐,当企业销项税大于进项税时,就虚开一定数额的收购发票,以冲抵销项税,甚者有的企业直接虚开收购发票。这也是淀粉生产行业长期零负申报和税负明显偏低的主要原因。
(四)购进原材料和销售淀粉不入帐,搞帐外经营一些纳税人利用收购木薯以现金交易为主,收购对象众多,税务机关难以核对的便利条件,在采购原材料时不入帐,销售产成品淀粉时不开发票,取得收入不入帐,搞帐外经营进行偷税。某一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规模与附近企业同等,职工人数、水电耗用量相近,但帐面上反映的产量和销售收入明显低于同行。经评估约谈、根据水电耗用量进行测算分析和外调协查发现,该企业应一经销商定购,生产并销售了460吨产成品淀粉,由于双方已预先约定销售时不开发票,在采购的木薯、生产领用和实现销售时均不作帐务处理,搞帐外经营,隐瞒销售收入92多万元,少交增值税5、52万元。
(五)对个体经营者核定征收税款明显偏低由于该局目前没有统一规范的税款核定征收操作规程,在核定征收税款过程中存在对企业经营情况调查不深入,对税源了解不够,核定税额的多少由一两个人说了算,随意性大的问题,造成目前对个体经营者核定应征收增值税普遍低。2004至2005年,现西乡塘辖区内的三个淀粉生产企业核定征收的增值税年合计分别为23760元、25200元、23520元,总计72480元。但经评估约谈和纳税人自查补报,核实2005年应纳税款分别为113760元、115200元、73520元,总计达302480元,核定税额只有实际应收税款的24%。共计评估补征税款23万元。
二、加强淀粉生产企业税源管理的建议(一)宣传引导纳税人正确使用发票。有的纳税人认为,农产品收购发票企业自己开给自己抵扣,不像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有一整套防伪开票、认证系统进行监控,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重要,因而在实际中使用可以虚开乱开。而实际上,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款抵扣的重要凭证,在管理上是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国税机关要通过日常宣传、税法公告、违法案件的曝光等多种形式和途径,特别是抓住从2006年7月1日起使用新版收购发票的有利时机,积极宣传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明确使用的范围、对象、开具要求及处罚规定等,引导、督促纳税人正确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二)积极深入企业开展实地查验。淀粉生产季节性强,一般为每年的11月中下旬至第二年的4月底,企业应在收购农产品前向税务机关报告。在生产季节开始前,税务机关应派员深入企业实地抄录水电表,并随时监控使用情况。农产品收购时或入库前,税务机关应派员深入企业进行实地查验,检查收购的农产品是否属于生产者自产的初级农产品,收购价格是否合理,入库数量、收购金额是否与凭证、报表一致等。企业必须凭入库单和加盖"农产品查验专用章"的收购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金。
(三)全面加强票面审核。目前农产品收购发票还不能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加以控管,当务之急必须加大人工审核力度。征管单位要严格按照现行收购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企业报送的收购发票抵扣联严格审核,凡不符合填写要求的,一律不予抵扣。同时,对大量出现票面开满金额、有汇总填开嫌疑的收购发票,应转入交叉稽核,在证实其业务真伪后,再决定是否予以抵扣。此外,还要完善申报抵扣手续,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抵扣时,应同时提供农产品入库单及货款支付凭证,如是用现金支付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现金日记账复印件,严防无货虚开票抵扣行为。要注意资金流向,凡企业通过外地中间商贩收购农产品,一般收购金额都较大,往往要通过银行汇款。因此,要注意资金流向与开具发票是否一致,防止外地购进、冒用本地身份证填开收购发票。
(四)加强核定征收税款工作的管理。加强对个体经营户和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税款工作的管理,制定核定工作制度,统一工作流程。核定征收税款必须经过严格的纳税评估,对纳税人的生产能力、材料供应、产销情况、税负水平等内容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了解。成立由城区局领导、股领导、片管员三级人员组成的税款核定小组,进行集体讨论核定,彻底改变对纳税人经营情况不深入,税源情况不熟悉,核定税款个别人说了算的问题。
(五)强化纳税评估。税务机关一要加强对纳税户平均产品成品率、水电耗用率、税负率等信息的调查、收集。定期公布本地区的宏观税负率、行业税负率,为基层税务机关强化管理和纳税评估提供有效的参考。对价格、税负超出正常值范围的企业进行重点评估。二是不断完善纳税评估软件,增强评估针对性。目前的纳税评估系统还很不适应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评估管理,应及时把增值税税负率明显偏低,投入产出明显偏低,收购价格明显偏高,收购数额大或库存量比较大等因素列入评估重点,从而确定企业收购数量是否异常,是否符合正常的投入、产出指标范围,发现企业有无虚开收购发票偷逃税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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