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山区政府职能部门办公地址及电话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桂林市将军路南巷8   3820086

区发展和改革局

桂林市将军路南巷8   3819015

区经济贸易局

桂林市将军路南巷8   3820072

区教育科技局

桂林市施家园29      5813745

区监察局

桂林市将军路南巷8   3820100

区民政局

桂林市将军路南巷8   3820085

区司法局

桂林市将军路南巷8   3820148

区财政局

桂林市将军路南巷8   3820091

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桂林市将军路南巷8   3820073

区国土资源局

桂林市将军路南巷8   3853748

区建设局

桂林市将军路南巷8   3820055

区交通局

桂林市将军路南巷8   3820081

区农林水利局

桂林市将军路南巷8   3820080

区文化卫生体育局

桂林市将军路南巷8   3820109

区招商局

桂林市将军路南巷8   3853810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桂林市将军路南巷8   3820069

区审计局

桂林市将军路南巷8   3820110

姻婚登记办理须知

 

一、结婚登记需要的证件: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三张二寸彩色合影照片;

3、离婚者需带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等。

二、离婚登记需要的证件: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的结婚证;  

3、单人照片各一张;

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三份。

 

 

办理事实收养登记程序

 

一、申请

1、符合《收养法》和本程序规定的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事实收养登记手续。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包括公安、计生部门委托公民抚养)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到弃婴、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民政部门委托、安排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到弃婴、儿童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到收养登记办法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申请时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被收养人来源经过和形成事实收养的情况;

2)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3)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经济条件、身体健康状况、道德品质、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和亲友、群众均公认收养人、被收养人确实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证明;

4)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无子女证明”或“生育情况证明”。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或常住户所在地的县(市)、城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收养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无子女证明”;或者收养人已有子女,民政部门委托、安排抚养或计生、公安部门委托抚养弃婴、儿童的收养人的“生育情况证明”;或者收养人已有子女,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无子女”的条件,领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或儿童,确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计划生育部门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的情况证明。

6)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儿童捡拾人(组织或个人)向发现在公安机关报案的,由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儿童捡拾人(组织或个人)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当事人不能提交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的,可提交其所在单位、常住户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情况和查找不到弃婴、儿童生父母的证明或者经公证的弃婴、儿童来源的公证证明;

7)民政、计生、公安部门出具的委托或安排公民抚养弃婴、儿童的证明(收养民政、计生、公安部门委托或安排抚养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提交);

8)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片2张和一寸免冠照片各1张。

以上第(1)、(3)、(4)、(5)项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4、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和儿童住所地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收养人签订的《收养协议书》;

3)同意送养意见。

其他的送养人按《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审查

1、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养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收养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查,首先,验证证明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其次,核实收养当事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必要时要进行调查,防止伪证。

2、收养登记员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情况进行综合审理,对符合《收养法》和本程序规定收养条件的,报县(市)、城区民政局领导审批后,给收养人发《收养登记申请书》和《收养协议书》。

三、收养人和送养单位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人持《收养登记申请书》和《收养协议书》到当地福利机构、送养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1、由送养单位的人事部门按《收养登记申请书》中“送养人情况”和“被收养人情况”栏内容要求,填上相应的内容;单位、村(居)委会负责人(即:单位的法人代表、村、居委会主任)在“送养人意见或儿童福利院负责人意见签字、盖章”栏内,将被收养人来源情况、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形成事实收养的情况简要叙述,提出是否同意收养人收养的意见,并签名,单位的人事(办公室)部门盖上单位行政公章;

2、收养人与送养的社会福利机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收养协议(一式三份)。

四、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送养的社会福利机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填好的《收养登记申请书》、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收养协议书》(2份)一并交给收养人。由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五、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机关按照《收养法》的法定程序,给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办理收养登记程序

 

一、收养人条件: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年满30周岁。单身汉收养弃婴年龄差必须达40岁(含40岁)以上。

3、关于孤儿和残疾儿童的收养。《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4、关于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收养。《收养法》第7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①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③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

二、办理收养登记,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6条的规定,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此外,不同的送养人,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交不同的证明材料。《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6条,具体列举了他们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1)社会福利机构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该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2)社会福利机构送孤儿应当提交: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被收养人父母以外的其他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孤儿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第二种情况是:被收养人生父母都健在,但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危害的,由监护人依法作送养人的。

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①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在法定监护的情况下,监护人为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孤儿的兄姐的,该证明由监护人所在单位或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监护人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该证明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监护人为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该证明由承担监护责任的组织出具。在指定监护的情况下,该项证明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或者由人民法院出具。②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孤儿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监护人作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4)生父母为送养人的。生父母作送养人的,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为送养人的,第二种情况是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

生父母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为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其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为不行使优先抚养的书面意见。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送养人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送养人除应分别提交上述规定的证明材料外,并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儿童的残疾证明。

三、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及证明材料:

1、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无子女证明”或“生育情况证明”。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或常住户所在地的县(市)、城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收养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无子女证明”。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目击者、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6、必须到桂林日报社登记公告证明(60天后可办理)。

7、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片2张、一寸彩色照片各1张。

8、办理收养证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送养人一起到雁山区民政局办理。具体地址:桂林市将军路南巷8号区政府院内;电话:3820085

以上第(二)、(三)、(四)、(五)、(六)项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卫生监督所卫生许可证发放操作规程

 

一、申请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

3、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4、场地使用证明如房产证,租用合同或协议;

5、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复印件;

6、卫生管理制度。

二、发证审查

1、主管领导审查并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承办;

2、审查申请资料;

3、现场审查;

4、现场复审;

5、作出是否发证决定。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又未按要求改进者,不予发证,两项审查合格之日5个工作日内,申请者可以领取卫生许可证。

 

 

关于办理生育证的有关程序

 

    一、由夫、妇双方写出申请报告;

二、到乡、镇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好,由夫妇双方单位(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签意见、盖公章; 

三、申请人持女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女方相片两张,送乡(镇)计生部门审核;

    四、经15天的公示后,带齐所需资料到雁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理;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把每个办证者的全部证件一并装订好、登记好,分单位、由专人保管。

 

 

办理二孩生育证所需材料

 

1、双方申请书(村委盖章);

2、审批表一式三份[村委(单位)、乡(镇)计生办盖章]

3、双方单位证明[初婚一方要初婚证明,再婚一方要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协议离婚书)]

4、独生子女死亡的,要医院死亡证明或公安出据的死亡证明;

5、夫妇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7、夫妇双方及小孩户口(原件及复印件);

8、女方1寸相片2张;

9、孕检证明;

10、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小组证明(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者);

11、有女无儿多女户姐妹之间协议和村委会证明(多女户招婿者)。

咨询电话3820069(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3625230(柘木镇计生办),3550061(雁山镇计生办),3860240(大埠乡计生办),3906580(草坪乡计生办)。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一、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

2、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

3、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

4、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符合生育规定,但不够生育间隔年限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以生育时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核对计征社会抚养费。每提前一年每年分别按计征基数的25%累计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征

 

 

 

 

办理广西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通行证须知

 

一、明确和界定鲜活农产品

鲜活农产品是指在广西境内原产,按“鲜、新、时、活、生”原则界定的农产品;不属于广西境内原产和不能体现“鲜、新、时、活、生”原则的农产品属于非鲜活农产品。

1、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的产品包括:①新鲜蔬菜(含未加工的蘑菇、生姜、生鲜茉莉花、生鲜菜用玉米,新鲜的花生、淮山、粉葛、马玲薯、马蹄、莲藕);②时鲜瓜果(含果蔗、保鲜瓜果、新鲜板栗);③鲜活水产品(含未加工的冰鲜鱼、虾、蟹);④活的禽畜;⑤生鲜蛋和鲜奶。

2、属于非鲜活农产品范围的产品包括:①食用调料、非食用瓜果;②禽畜、水产品、瓜果、蔬菜、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③花、草、苗木等;④粮食、木薯、红薯、原料蔗等。

二、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继续实行《广西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行证》管理制度

1、定于200611日起,恢复对持广西车辆牌照运输广西境内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实行长期通行证制度。从200611日起,绿色通道长期通行证开始使用,从2006210时始,凡持广西牌照的车辆运输广西境内鲜活农产品时一律凭绿色通道长期通行证通行。持广西车辆牌照并打算在200611日后运输广西境内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持车辆行驶证、车主身份证(或单位证明)、车辆营运证到车辆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长期通行证。长期通行证正证与副证同时使用,副证用完后以旧换新,由各发证单位回收统计。

2、临时通行证供外省籍营运货车运输鲜活农产品时使用。由车主或司机凭有效身份证明、《车辆行驶证》和《车辆营运证》在鲜活农产品运输地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场所办理。临时通行证要加盖签发地农业主管部门公章,当次运输有效,并由经过广西境内公路的终点收费站负责收回。

3、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减免通行费的车辆应符合下列条件:①持有有效通行证和交通部门核发的《车辆营运证》的货车;②运输的物品属广西境内生产的鲜活农产品;③当次装载的货物与通行证上登记的信息完全相符;④当次运输的鲜活农产品总量达到核定载重量或装载容量的80%以上。

4、凡从事鲜活农产品运输的营运货车,需减免通行费(包括过路、过桥、过渡和过隧道费)的,均应按以上规定办理通行证。对未持有通行证运输的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应按章缴纳通行费。

5、为便于核验,长期通行证号码与车主手机号码一致,一车一号,实行集团网防伪。

6、广西农业信息网将实时公布已登记领取了长期通行证的用户资料和由交通部门提供的相关车主违章资料,对于持长期通行证已违规二次且交通部门收回了通行证的车辆和已违规的外省车辆,各地农业部门在当年内不得再次发证。

7、对于使用外省或国外包装运输广西境内鲜活农产品的,请产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发放产地检疫证明或产地证明。司机凭通行证和证明过收费站。

 

 

 

 

 

村民建房申报程序

序号

经办人

(单位)

   

1

建房户

填写《雁山区村民建房申请审批表》

2

村民小组

对建房申请是否符合建房条件(一户一宅原则、家庭人口与居住面积、建房用地性质等)进行审核,如符合则签署意见后报村委会审批。

3

村委会

对村民小组签署的建房意见,依照条件进行审核,如符合条件则签署意见并报乡(镇)建设管理站。

4

乡(镇)

政府

对建房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由乡(镇)村镇助理员实地踏勘,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乡(镇)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并上报雁山区建设审批。

5

雁山区

建设局

接文后,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初审后,组织实地踏勘,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建房户进行审批,并将《建房申请审批表》送达雁山区国土局办理用地手续,对符合条件建房户给予答复,由乡(镇)政府通知建房户。

6

雁山区

国地局

雁山区国土局按《土地管理法》、桂国土资发[2000]42号文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报批,符合条件的开用地通知书,由土地员(村镇助理员)领回乡(镇),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乡(镇),由乡(镇)通知建房户。

7

建房户

到乡(镇)政府领取《建房定点通知书》

8

建房户

按规划定点图开挖基础后,向乡(镇)助理员申请验线。经验线,符合规定的由雁山区建设局发给“一书一证”,不符合者责令改正。

9

建房户

房屋竣工后,申请乡(镇)村镇建设管理站、雁山区建设局组织验收。合格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单》。

 

 

 

 

 

 

 

 

 

 

 

社会力量(私立)办小学、幼儿园申办程序

 

一、办校、园申请书。

二、登记机关实地检查校、园场地,教学设备、设施。

三、验证(分小学、幼儿园)。

(一)小学

1、校长培训合格证;

2、教师学历证、资格证;

3、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

4、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幼儿园

1、卫生防疫站的卫生许可证;

2、妇幼保健院的保育员培训班;

3、园长培训证、健康证;

4、教师体检合格证、毕业证(幼师或其他学历)。

四、填表

学校、幼儿园注册登记表

五、发证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设定(初始)登记发证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法人代表证明材料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书(填表);

4、计委立项批文;

5、规划定点批文及附图;

6、建设用地批文、附图及建设用地批准书;

7、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获得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8、无用地批文,要写出用地情况报告(写明用地时间、宗地地点、用地面积及四邻单位和个人有无争议)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是否属实;

9、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10、能说明历史上的征地或已有协议的其它材料。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发证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填表);

2、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他项权证;

3、变更土地批复文件、原出让合同及转让合同;

4、土地使用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5、宗地图(圈红线并盖章);

6、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7、购房、购地、换房、转让,单位合并或分立,内部划拨房地产等有关的合同、协议资料;

8、变更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件;

9、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林木采伐许可证申办程序

 

由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书面申请,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委托或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伐区调查设计,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和伐区调查设计成果发放采伐许可证。

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要提交的材料:

1)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分解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是独立编限的单位和个人可不提供)。

2)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

3)伐区调查设计文件(连片采伐不足0.2公顷的除外)。

4)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验收证明。

5)采伐林木申请表。

6)部队凭师级以上领导机关同意采伐的文件。

7)其他特殊采伐的还需要提供有关批文。如采伐自然保护区和国家保护的树木等,需要提供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因勘察设计、工程建设等需要采伐的,需提交征、占用林地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