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钟山县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钟山县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已经第16次县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四月十八日
钟山县关于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政策,加大我县招商引资、对外开放的力度,充分调动县内外各界人士引资引项的积极性,增强招商引资实效,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第一条 引进资金范围。包括引进主要用于生产、基础设施、教育、文化等社会公益事业,交通、能源等固定资产投资的外国政府贷款、借款、赠款;国家投资(含无偿拨款、债券、贴息、补助、专项基金等);钟山县行政区以外(含国外)商业银行贷款;县外人士捐赠(含赠款、赠物、援助等,救灾除外)。
第二条 引进投资项目范围。包括独资项目、合资、合作项目、资产重组项目;引进租赁项目,包括租赁场地、厂房、固定资产等;引进发明专利、技术转让、科研成果、高新技术、畅销产品以及对提高经济效益有突出贡献的县内外各类科技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 奖励对象范围。凡为我县引进资金、设备、技术、项目的成功引荐人(包括党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均在奖励范围之内。包括:
1、通过个人关系引进资金和项目的直接引荐人;
2、在工作职责范围外引进资金和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3、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争取到资金和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4、外来投资方或到我县合作方认可的其他直接引荐人;
第四条 凡同一引进人在一年内引进签约并履约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税源项目,引进人除按本规定相关标准计领奖金外,还可另领特别奖。
第五条 引进项目同时引进资金的,按单项引资引项最高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计复奖。
二、奖励标准
第六条 引进资金的奖励。
1、引进县外无偿使用资金(含国内外援助和捐赠,以及上级部门专项和非专项用途资金的计划外拨款等)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10%计算,由财政给予奖励。
2、引进县外无息借贷资金的,按银行同期利率一年利息一次性计奖;借贷(有偿)资金的利率(资金占用费)低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2%计算,由受益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资金不足一年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奖。
第七条 引进项目投资的奖励。
1、引进县外客商投资新建的项目(含基础设施项目),按该项目自纳税之日起一年内新增税收地方财政所得财力的50%,由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2、引进县外投资者租赁场地、厂房、固定资产的税源项目,租赁年限在3年以上(含三年)的,以该项目自纳税之日起一年内新增税收地方财政所得财力的10~30%给予一次性奖励。
3、引进县外投资者与本县现有税源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扩大生产的项目,按其自纳税之日起一年内新增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20%为计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4、引进县外企业来本县兼并企业的,按兼并后一年内新增地方税收的20%计奖。
5、引进县外投资者全值购买固定资产或购买股份的,按购买总额的1~2%由受益单位给予奖励。
6、引进县外客商来本县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该项目第一年新增税收地方财政所得财力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引进科技成果等方面的奖励。
凡来我县企业、事业单位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成果,(引进先进技术、实用专利、先进设备改造原企业)取得经济效益的,按第一年新增税收地方财政所得财力的60%一次性计奖。
三、奖励资金来源
第九条 按照“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根据引进资金、项目性质和实际情况,分别按以下渠道支付奖金:
1、引进资金的奖励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或受益单位支付(捐赠教育、交通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奖金,按其受益单位,分别由县、乡镇财政解决)。
2、引进项目的奖励资金,按县、镇(乡)两级地方实得财力比例分别由县、镇(乡)财政承担。
3、租赁场地、厂房、固定资产或全值购买固定资产的,由受益乡镇(单位)承担。
4、引进合资、合作项目投资的奖励资金,按县、镇(乡)两级地方实得财力比例分别由县、(镇)乡财政承担。
5、引进科技成果和管理人才等方面的奖励资金,由项目受益企业或受益县、镇(乡)两级财政负担。
四、奖励兑现办法
第十条 引进资金者,由会计事务所验资。经县招商办和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由受益单位按其资金到位数额,一次性将资金支付给引荐人。
第十一条 引进项目者,项目竣工投产实现税收后第一个月开始,按一个年度新增税收地方可用财力兑现其全部奖金。
第十二条 捐赠、办学、交通、民政、农业等社会效益显著、影响较大的非税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财政另行奖励。
第十三条 县经济主管部门、职能部门帮助项目投资者转报项目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应作为引进者,确付出劳动的,可按协助者之一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招商引资奖励工作的登记、审核管理,组织对申报材料的调查、核实、取证,并提出具体奖励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受奖人凭县人民政府下发的批复文件领取奖金,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有关个人或集体申报奖励应具备以下材料:
1、申报奖励申请书;
2、填写《钟山县引资引项情况说明书》(包括引进牵头人及其合作人员、单位、项目名称、项目接收单位、投资总额、投资者认可证明、引资引项种类等);
3、征地协议或租赁合同、联营合同等其它证明材料;
4、资金到位的证明材料、固定资产实际到位投资情况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5、县计划局、经贸局、外经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的项目批复文件,特殊情况的除外;
6、项目接收单位关于项目运作的进展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引进人、到位资金、项目进度等情况)。
第十六条 受益单位或财政部门支付给引荐人的奖金,一律先交到县招商引资办公室,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转交引荐人,并发给奖励证书。
第十七条 受益单位必须如期足额交付奖金,否则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裁决,直至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 其它规定。
1、单位和个人在引进资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原则上自行解决。
2、行政事业单位所得奖金,一部分可用于争取资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一部分补充本单位办公经费,一部分用于奖励有功人员,但不得平均分配。
3、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招商引资中成效显著,视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并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条件。
4、弄虚作假或靠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追回骗取的奖金,取消荣誉,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本办法自二00一年元月一日起正式执行,其解释权属于县招商引资办公室。原县政府文件中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主。
钟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4月18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