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优惠政策
一、与其它省(区、市)相比广西仍继续执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2.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1)对设在西部地区符合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至2010年止)。 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防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二、国家鼓励类项目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在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企业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4.企业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5.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全额退还增值税。
——贵港市相关政策措施
一、实行规费减免政策。减轻转移企业的税外负担。对于转移项目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实行相应的减免政策。
二、工商、质监、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等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归口管理的相关中介评价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转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等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按最低限收费。
三、落户江南工业园的产业转移项目,初审权划归江南工业管委会,由江南工业管委会按有关政策规定统一土地价格,谈妥价格后即可签订合同,工商、环保、城建、土地、质监、电力、安监等部门提前介入,采取边施工边报批的方式,以后逐步完善有关手续建立工业用地开发成本补贴机制。政府每年从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按不少于15%的比例安排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移项目所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县市区所留成部分返还园区用于土地开发整治。对符合国家相关减免政策的可按规定办理。 四、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给予与投资建设廉价房同等的优惠待遇,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
五、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和集体企业改革。被收购、兼并的国有(集体)企业有净资产(评估价)的,收购、兼并单位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按8折优惠。资不抵债或安置职工后净资产为负值的,实行承担债务零价收购,对原企业承担的地方财政周转金借款经财政部门核准并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在剩余净资产负值范围内按一定比例冲销;对符合减免抵扣条款的欠税,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请,经审批核准后可依法办理减免手续。被收购或兼并企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者兼并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非公有制企业兼并收购国有和集体企业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及水、电、土地、房产、设备等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及工商企业注册登记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本市收入的一律免缴。
六、实行非公有制企业用地优惠政策。非公有制企业兼并、收购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原企业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在取得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后,规划用途为非经营性用地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给新企业,在新企业缴清有关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后,经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允许将土地出让金或租金用于原企业职工安置;经重新规划 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则要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原企业使用国有出让土地的,在取得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后,改变土地原有用途,经重新评估按标定地价补交差额的土地出让金。原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的,须依法办理征收手续后,才能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凡落户我市的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使用土地的,根据投资额度(不含征地、租地费用),在缴交的土地出让金、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部分按比例给予财政支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00万元的,给予相当于其缴交的土地出让金、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部分28%的财政支持;在此基础上企业每增加1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支持递增1.5%;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的支持。企业一次性缴交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在出让合同规定的60日内分期缴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