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通知,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规定,从今年8月起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与去年11月份公布调整的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相比,本次最低工资调整增幅达到15%。 其中,江州区月最低工资580元,最低小时工资4.5元。江州区劳动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对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深入宣传。
江州区劳动部门采取板报标语、广播录像、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对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深入宣传,使新政策更广泛、更全面地深入到各类企事业单位,使企业的法人代表和广大劳动者进一步明确了最低工资标准政策,增强了法人代表的守法意识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宣传工作取得了预期效果。江州区劳动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延长工时工资、各类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违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陆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