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开发区投资的工业项目享受国家西部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未列事项以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有关政策为准。
(一) 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西部开发税收政策
⑴国家鼓励类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 、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⑵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六类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⑶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⑷对设在我区的上市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⑸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开发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⑹对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⑺对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免征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⑻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⑼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⑽对新办的特色农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⑾在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⑿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管理,由自治区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⒀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指,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按15%税率减半计算。
2、企业技改、新产品开发项目
⑴凡在开发区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报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⑵盈利的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抵扣,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⑶科研、大专院校研制(含自行研制、联合研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收益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收益所得,年纯收入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⑷对社会力量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的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减免地方所得税。属于产品出口型企业的,在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额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可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3、外商投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投资设备,如该类设备用于国家鼓励类和允许类投资项目的,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的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中抵免。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发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税务部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6、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三)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1、对西部地区内鼓励类产业、外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
对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还草和治理石漠化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五) 城市房产税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城市房产税有困难,需要减征或免征城市房产税的,应向柳州市地税局提出申请,报经自治区地税局批准,可酌情给予一定期限(一至三年)的减税或免税。
(六)开发区财政鼓励政策
1、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内资企业,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项目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10年内开发区将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财政列支50%专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
2、对进入开发区的内资企业,开发区积极争取国债转贷资金、市级财政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等专项资金;对有外经贸经营权的企业,积极争取国家西部外贸发展资金、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并进行一定的政策扶持。
3、除政府专项基金和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政府规定不能减免的收费以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开发区免缴。
4、从2003年至2007年,开发区财政将本级预算收入以不低于10%的部分用于设立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用于企业挖潜改造、信息化建设,支付优势资源开发新建项目和新产品开发,支付大集团、大企业的组建、发展,支付国债转贷利息、技改贷款贴息。
5、设立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担保专项资金,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贷款担保。
6、开发区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专项建设资金,用于开发区企业周边环境美化建设,提供良好的生产环境。
(七) 其他优惠政策
招商引资中介奖励政策
对于为阳和(工业)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积极贡献的有关人士,阳和(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将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1、为了鼓励国内外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各界人士为柳州市阳和(工业)开发区引荐投资项目,促进阳和(工业)开发区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2、本暂行办法的奖励对象为国内外招商引资中介,即:引荐并促成阳和(工业)开发区以外的国内外企业、个人投资者进入阳和(工业)开发区投资兴办项目及机构,对项目入区做出贡献的社会团体、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等(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除外)。
3、为阳和(工业)开发区成功引进国内外项目的,开发区管委会将按以下标准对招商引资中介进行奖励:
(1)国家和广西鼓励投资的优势产业项目,按外资实际投入金额的1%计算奖金;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及服务项目按外商实际投入金额的0.5%计算奖金。
(2)对进入阳和开发区的非购地项目(包括租用场地、厂房等形式项目),项目建成投产或开业后,按该项目纳税之日起一年内上缴本级财政税额的10%一次性给予奖励。
(3)引进重特大项目,由阳和(工业)开发区管委会专题研究给予重奖。
(4)本暂行办法所指的中介人为将国外、自治区以外的企业或项目首次引入阳和(工业)开发区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及个人。对引资进入阳和(工业)开发区做出贡献的其他人士,管委会将酌情给予适当奖励。
4、中介人应在项目洽谈或立项时领取并填写《招商引资中介人登记表》,经审查确认为该企业或项目的引资人。
5、中介人领取奖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经审核确认的招商引资中介人登记表;
(2)购买土地使用权或租用生产场地合同复印件;
(3)税收通用交款书或固定资产核算清单及票据复印件。
6、奖励均以人民币支付,属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奖金,由阳和(工业)开发区财政兑现;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奖金由中方企业支付。
7、按照本办法领取了招商引资奖励的中介人,不再适用柳政发[2002]29号文。
8、奖励受益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阳和(工业)开发区财政部门代扣代缴。
上述各项优惠政策由柳州市阳和(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如国家相关政策调整,以国家规定的为准,管委会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