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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www.gx.xinhuanet.com  2008年07月16日 17:17:28  来源:

    (1)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

    (2)新办的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和医药等工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以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的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在开发区内投资新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和自治区支持的产业的工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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