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大新县卫生局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证进行执法。现将大新县卫生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在本县辖区内行使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依法履行卫生行政执法职责。
(一)公共卫生监督
1、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及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2、对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3、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4、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5、对建设项目执行职业和危害评价制度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二)医疗卫生监督
1、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查处非法行医;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2、对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查处非法采供血行为;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3、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依法对上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对有关违法物品、设施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办公地址:大新县卫生局
咨询电话:0771-3621198
投诉电话:0771-3622156
二、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8、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0、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1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5、消毒管理办法
大新县卫生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