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安县地税局稽查局按照稽查计划的安排,对县内某房地产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建筑公司在向施工地主管税务分局报验登记时,缺少外出施工人员花名册、建筑安装企业与施工人员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所在地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中标通知书等,不完全具备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条件。而该建筑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到2007年底止已累计为其开具了两份《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已按3.37%的税率缴税,开具了部分建筑业发票。到2007年底止,该房地产公司还有未完税并开具发票的预付工程款4338万元。为避免税款流失,兴安县地税局向该建筑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公函,要求对方就该建筑公司是否具备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条件予以调查核实。经过两地税务机关的沟通和交涉,对方主管税务机关来电话通报了调查情况,对明确不再对该建筑公司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2008年5月底止,被检查的房地产公司已按该局稽查局和该建筑公司的授权,依6.37%的税负率从应付工程价款中代扣代收了的税款271万元,避免流失所得税130万元。
(唐藤华、何巧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