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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州县城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完善廉租住房供应和分配体系,根据《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财政部、建设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06〕25号)和《象州县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象政发〔2007〕4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象州县城区范围内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发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资金来源、专户储存、资金安排、资金拨付、申请拨款程序及资金使用和发放进行监管。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坚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跟踪检查”的原则。

    第四条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和发放管理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并对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财务支出情况。县民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和发放工作。

    第五条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计划,并向县财政部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划拨。

    城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城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必须按照县财政部门的规定根据实物配租情况、租金配租标准等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并按照县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其中用于城区廉租住房建设的,还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城区廉租住房建设工程统一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公开招标和国库集中支付,以降低城区廉租住房建设成本。城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年终结余,可继续结转下年滚存安排使用。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县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其中,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用于城区廉租住房保障金,应按照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土地市场交易服务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土地出让业务费等费用后余额的4%计提城区廉租住房建设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每年增值收益扣除计提的贷款风险准备和管理费用后主要用于城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具体计提数额根据增值收益的完成情况一年一定;

    (三)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四)直管公房拍卖、出售及商业开发拆迁补偿等收入,扣除必要的安置费用后,原则上用于补充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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