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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州县2008年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办法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办、局、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通知》(财建明电〔2008〕1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2008年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8〕48号)及《来宾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08年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的通知》(来财建〔2008〕5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2008年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办法通知如下:

    一、补贴政策目标和资金分配原则

    (一)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统筹兼顾2008年农资价格变动及冰冻灾害对农民种粮的影响,调动各镇(乡)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鼓励多种粮、多产粮,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

    (二)依据农资价格变动对农民种粮产生的增支影响,适当给种粮农民留有余地;补贴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规定一次性发放到种粮农户。年内,补贴资金原则上不随农资价格变动而变动。

    二、补贴范围和对象

    2008年县内实际种植水稻及种植玉米的农民(含县直属农林场实际种植水稻及种植玉米的职工)。

    三、补贴标准及补贴资金分配

    我县对各镇(乡)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的资金按照统计部门提供的全区2006~2007年两年种植水稻及玉米的平均播种面积和2006~2007年两年种植水稻及玉米的平均产量,结合自治区下达给我县的补贴资金总额分配情况,补贴标准按实际面积平均每亩财政补贴73元。各镇(乡)发放给农户的补贴总额不能突破下达的指标,如有突破,县财政不予追加,各镇(乡)的补贴面积和补贴总额见附表。

    四、补贴资金的管理

    补贴资金纳入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县财政局要在专户下单独设置明细帐,单独核算此次综合直补资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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