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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象州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县直各有关办、局、中心,石龙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

    2002年5月,象州县暂时停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现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象州县的实际情况出发,经县人民政府十五届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恢复象州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恢复的时间

    恢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时间从2008年1月份起。

    二、恢复的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恢复范围只限于恢复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的养老保险业务。继续停止全额拨款单位的养老保险业务。

    三、欠缴养老保险费追缴办法

    所有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全额拨款单位除外)必须于2008年4月30日足额补缴,其中2002年5月份前所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现行活期复式利率加收利息,2002年5月至2007年12月31日所欠的养老保险费,补缴不计征利息。

    四、恢复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办法

    坚持“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征收保费。2007年12月31日前的所有参保单位和个人欠费仍按原征缴办法计征。2008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缴费暂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之和的27%征缴;参保个人暂按在职人员现行工资总额的8%征缴。

    五、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及给付

    参保单位人员到达离退休年龄时,按管理权限办理离退手续后,按象政发[1997]38号文件及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确认。参保单位及个人按时足额缴费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核发其单位个人的养老待遇;参保单位及个人不按时足额缴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即停止核发其个人的养老待遇,由其所在单位自行解决。2002年5月以前已参保且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的离退休待遇,待其所在单位及个人缴清补齐历年欠费后,予以补发;2002年5月至2007年12月31日达到离退年龄的参保缴费人员,由所在单位补办离退休手续并足额补缴单位和个人所欠保费后,其个人离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予以补发。补发的离退休养老保险待遇不计利息。其余未提及的其他事宜,仍按原象政发〔1997〕3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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