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确保向四川地震灾区捐款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市政府5月21日发出通知,要求全市加强捐款活动的管理。
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救灾捐赠工作必须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各系统、各部门只能在本系统、本单位内组织救灾捐赠活动,除红十字会外,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任何个人、单位不得在社会上开展任何形式的义演、义卖、义诊等救灾募捐活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手续。已在贵港市组织募捐活动的组织单位必须在2008年5月25日前到各级民政局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的将视为违法,没收募捐所得。
通知要求,已向社会公布认捐款项的单位和个人,要在2008年5月25日前到各级民政部门确认款数,填写确认捐款相关协议;已将捐款汇去地震灾区的个人或者本单位上级部门的单位,要尽快将汇款凭证原件、复印件报各级民政部门确认。桂平市、平南县的认捐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县级民政局确认,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的认捐单位和个人由贵港市民政局确认,在统计时,三区不再将这部分捐款统计上报。已将物资直接运往灾区的单位和个人,捐赠单位要将灾区接收凭证复印件送当地民政部门,以便统计上报。
通知要求,各级新闻媒体要做好此次地震灾害捐款活动中涌现出的突出事迹的报道,滚动报道各单位、个人捐款进展情况,为鼓励全市人民向灾区捐款捐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通知强调,各级审计、监察、财政部门要及时对各级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接受捐款和捐款汇出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各款项不发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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