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上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洛阳镇板孟屯韦国财等19名被告人和洛阳镇普乐村大屯韦小辉等23名被告人农村恶势力仗势欺邻、打砸抢烧、暴力抗法袭警案(本报2007年1月30日八版和2007年11月1日二版曾作过报道)进行终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对韦国财等19名被告人判处十四年至四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和以放火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韦小辉等23名被告人判处十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1999年8月9日凌晨,韦国财等被告人发现并当场抓获在板孟屯附近偷竹笋的覃某与其内弟蒙某。并将覃某和蒙某被押回屯内进行殴打,被告人韦国财还对两被害人进行捆绑。期间,上列被告人多次对两人进行殴打。当日下午,覃的妻子交上790元钱后,众被告人才将二人放走。蒙到医院治疗后,由于其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1999年8月12日在河池市民族医院死亡。覃某损伤程度后经鉴定为重伤。2005年12月3日下午17时许,才壮、才阳屯几十名群众到与板孟屯争议地“肯蒙坡”,将板孟屯群众种植的甘蔗砍毁。板孟屯群众赶到“肯蒙坡”后,将才壮屯的4人抓回屯内,提出要出钱赔偿损失后才能放人。期间,被告人韦国财等19名被告人强令4人下跪,并不许离开。当日,洛阳派出所民警及镇政府干部赶到该屯,要求将4人交给派出所处理,但上述被告人拒绝放人。次日,环江县人民政府组织民警和县民兵应急分队,前往板孟屯将4人强行解救出板孟屯。在解救过程中,执法人员遭到被告人韦国财、韦国保以及板孟屯其他村民的谩骂和暴力阻挠,分别持锄头、木棍、石块等物打砸执行解救的执法人员,致使执行解救工作的3人受伤,其中1人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2007年1月15日,公安民警依法对何金糯住处进行搜查时,搜查出1支长火药枪和1支短火药枪。
2005年11月的一天晚上,韦素浩召集众被告人开会,认为富尧、下布屯占了普乐大屯的土地,密谋毁坏富尧、下布屯的农作物,强占收回土地。煽动群众去砍毁富尧、下布屯的甘蔗,以强占收回土地。最后会议决定:全屯每户出1人去砍毁富尧、下布屯种植的甘蔗。2006年11月23日至26日,该屯一至五队队长分别通知各队每户出1个人共100多人连续4天到富尧、下布屯种植在附近山坡上的甘蔗林,将已成熟的甘蔗砍毁。期间,共烧毁了159亩甘蔗地和15亩山林,37亩甘蔗砍毁,经济损失近16万元。该屯认为韦某原来在开公路时填埋该屯祖坟,便组织了100多人到韦某家,由于找不见韦某,便将韦某家的财物进行哄抢,被抢物品价值3721.92元。次年3月28日上午,众被告人看见韦某即将其抓住,并强行将韦某押回屯里索要赔偿款,当不能满足被告人要求时,便将韦某扣押在屯里,当天下午,镇政府工作人员到该屯劝说村民释放韦某,但众被告人不听,坚持向韦某索要6000元才放人。下午7时,镇政府工作人员被迫交了6000元后,众被告人才将韦某释放。2007年1月13日,洛阳镇普乐村大屯村民到江口村下瓦屯的“下石也”(地名)沙场采沙时,被下瓦屯村民阻拦,双方村民为此在下瓦屯村头发生冲突。在韦小辉的煽动下,被告人韦小糯、韦吾闪等人点火烧山后返回大屯。被烧山坡过火面积6.8公顷,受害森林面积3.03公顷,直接经济损失价值54411元。当晚,被告人韦小辉等人组织村民召开村民大会,并在会上号召、煽动村民次日去报复、血洗下瓦屯。声称谁家不去就剪掉他家电线,不准他在屯里居住。次日上午,该屯100多名村民手持各种凶器前往下瓦屯去械斗,双方村民在下瓦屯村头小桥上相遇后发生暴力冲突,下瓦屯因人数较少抵挡不住而四处逃窜躲藏。普乐村大屯一方则紧追至下瓦屯村头。用火烧该屯居民的房屋、牛栏、猪圈等共损失近2万元。上述被告人在实施放火行为后,在下瓦屯蒙鹏飞家新建的一座水泥砖瓦房旁,被告人韦小辉对众人喊道:“推倒这个房子去。”然后,被告人韦俊华、韦铁峰、韦小糯、韦风尚、韦广乾、韦志宝、韦广亮、韦继向(在逃)等人就找来一根长约4米直径约10公分的杉木桁条,分组连续对蒙鹏飞的位于村头新起的水泥砖房墙面进行撞击,导致该房子倒塌损坏。经鉴定,损失3628元。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韦俊华、韦铁峰各交来赔偿款1000元,被告人韦素和交来赔偿款1500元。
一审宣判后,众被告人认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对两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玉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