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超在帮被告赵元砍树的过程中不幸触电身亡。7月27日,受益人赵元被平果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赵超的赔偿权利人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30%,共计23776.8元。
2006年8月12日,赵超帮被告赵元砍树。赵超在砍树的过程中,因捡拾掉落在地上的电线时,手抓在电线裸露的接头处而触电身亡。在办理赵超的丧事时,因年迈的赵元一时无经济能力,而其子女均在外打工,赵元的侄子赵坚代赵元垫支了赵超的丧葬费4930元。此后,赵超的赔偿权利人赵益等人要求赵元赔偿赵超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但遭到赵元的拒绝,赵超的赔偿权利人遂于今年3月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赵超为赵元砍树属于义务帮工性质。赵超所为的帮工活动所产生的利益属于被帮工人赵元,故对赵超在从事义务帮工活动中受到的损害,赵元应承担赔偿责任。作为一名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在涉电作业中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既没有先断电再作业,也没有带上胶皮手套等绝缘护具,而是直接用手抓在电线裸露的接头处,其高度危险的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其本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按自己的过错程度对本事故承担70%的民事责任。遂判决由赵元赔偿赵超的赔偿权利人赵超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79256元的30%。(文中人名均为化名)(谭永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