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平果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牛撞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凌某举出证据证明伤害不是自己的牛引起的,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苏某的诉讼请求。
今年1月27日15时许,原告苏某牵引自家的一头公牛(人在前,牛在后)放牧回家,行至本屯土地庙前时被自家的牛撞倒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到平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月5日,原告要求出院,共支出医疗费2283.20元。4月18日原告到平果县人民医院复查,支出医疗费83元。原告认为,原告受伤是因为被告凌某没有监护好自己的牛,牛绳脱手后牛往前冲,牛角撞上原告的牛屁股,造成原告的牛在慌乱中往前冲撞碰撞原告所致,被告对原告因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7022.10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证人廖一、廖二的书面证言证实。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被自己的牛撞倒后,被告还在牵着自己的牛,在离原告约30米远处与原告同向往本屯方向行走。原告受伤时,原告提供的证人廖一、廖二根本不在事故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今年1月27日15时许,原告在本屯土地庙前被自己的牛撞倒受伤事实存在。原告主张其受伤是被告的牛引起的,因其提出的证人廖一、廖二是原告的近亲戚,同时,证人又不在事故现场,且未出庭作证,故其举出的证据不能证实其诉讼主线张;而被告方出庭作证的三名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明原告受伤时被告及自己的牛没有在事故现场,被告的否认主张成立。原告受伤并非被告过错所致,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受伤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谭永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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