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概况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股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局内政务日常事务工作;承担文电处理、档案管理、政务信息、机要保密、人事劳动考核、财务管理、工资福利、接待、后勤保障、安全保卫、退休人员管理、重要工作协调督查、重要会议组织及纪要、环境信访和公众举报接待、环境保护事务的联络和协调,综合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或意见、政协委员提案。拟定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调研;行使辖区内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业务综合股
组织编制本县环境保护计划,参与制定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辖区内社会经济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承担基本建设项目、工业及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上报及监督管理"三同时"组织实施、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排污收费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统计、城考与信息工作;承担辖区内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自然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市、县有关自然生态保护政策、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实施《全县生态建设规划》执行情况和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温泉渡假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矿山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参与土地利用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审核;监督辖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规模养殖业环境保护;组织生态环境示范工程建设、生态农业建设;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辖区内生物技术和使用农药、化肥的环境安全,组织调查处理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环境监察大队
组织参与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负责对排污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排污收费工作;负责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报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监测站
负责本辖区水、大气、噪声等环境质量监测及工矿企业排污申报监测和编报等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监测站办公室设在龙胜县城兴龙南路华龙街16号)
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收费标准:按《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2003年2月28日第31号令)和桂价费字[2000]207号、桂价费字[2003]293号执行。
服务承诺
一、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环境管理,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切实履行县委、县人民政府赋予我局的环境保护监管职能。
二、环保审批事项实行限时服务制度,经办人员严格执行该制度,做到务实高效,不扣件,不压件,不超时限办理。
三、经办人实行文明服务,对服务对象要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服务周到。执行公务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秉公执法,依法办事。
四、在公务活动中,严格遵守勤政廉洁规定,不收受"红包"、有价证券及其他支付凭证,不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消费,不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五、自觉接受公众监督,若接到对经办人及其他公务人员的投诉,或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限时服务
一、我局收到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申办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自收到之日起:环境影响报告表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较复杂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最多不得超过法定的审批工作日。
二、我局收到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完成验收。
三、申请拆除或闲置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我局自接到申报之日起15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以上制度如有违反,按《龙胜各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监督电话:75122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