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土资源局管理职能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县人民政府委托,起草制订与国家、自治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相配套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土地、矿产开发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三)监督检查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按职责范围组织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四)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县耕地特殊保护及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建立新增耕地储备库,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五)统一管理全县城乡地籍、地政测绘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或指导土地确权、土地定级;负责土地登记发证。
(六)主管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租赁工作。草拟县征地管理办法及征地农作物补偿补助规定,对征地工作实施检查监督;负责征用、划拨、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审查、报批和供地方案的实施;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
(七)编制县基准地价及地价指数;指导、审核乡镇基准地价和地价指数的编制;负责政府职能性、公益性和社会服务性地价评估。
(八)统一管理土地市场。负责土地有形市场、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和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等管理;负责建设用地的收购和储备;依法收回闲置土地。
(九)依法管理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储量;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矿业权招标、拍卖、出租、抵押;依法颁发采矿许可证及矿产品的选矿、加工、经营及运输许可证。
(十)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含岩溶洞穴钟乳石);编制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的规划和计划。
(十一)合理使用县财政核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专项经费和其它资金,依法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等土地、矿产各项规费。
(十二)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龙胜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地址:古龙街22号 541700)
二、服务承诺
为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做好"三为"服务。现将我局各股室办事服务承诺向社会公布,请予监督。
(一)土地登记发证
办理单位土地证:土地使用权人提出土地登记申请要符合"权属合法、面积准确、四至清楚"的原则,在接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办人在决定受理2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权属调查,面积核定,约定指界时间,在完成权属调查后15天内进行土地登记初审、报送分管领导审核;7个工作日内分管领导审核,并完成土地证制作,累计在3个月内办结发证手续。
办理房改房及私房土地证:土地使用人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经办人对提交来的材料进行审核,收件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及初审工作;7个工作日内领导审批,领导审批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的打印、收费、登记造册、累计在2个月内办结发证手续。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抵押、转让、企业改制
经办人员接到用地单位申请材料后,于当日作出答复是否受理;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用地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10个工作日内对用地项目材料进行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体会审、审批。对需报县政府审批的项目,在会审后次日,报县政府审批。
(三)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
经办人接到用地单位用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对项目用地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说明原因,退回全部材料。受理后,经办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踏勘现场,并对建设用地进行预审和初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材料齐全后,经办人员按批次用地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整理,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提交局会审小组会审,通过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市、区人民政府审批。会审不符合规定的,将会审意见书面通知用地单位。
(四)采矿权登记审批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对要求补充材料再进行审批的,材料补充齐全后,4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五)矿产品加工经营许可证登记审批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矿产品加工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审批,作出是否颁发矿产品加工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完成审批的30日时限,从申请人补充完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三、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电话:7512115)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会议的组织、文电的处理;负责秘书事务、综合统计、档案、保密、保卫、接待、机关后勤及局资产管理等工作。
监督检查县财政核拨国土资源部门的专项经费和其它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负责土地、矿产有关费用收取和管理;监督检查各乡镇国土所和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与管理;组织编制局行政经费预算和决算。
(二)土地监察法规股(电话:7512155)
负责承办与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性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国土资源和测绘法律法规政策实施情况的调研和宣传、教育;依法组织开展对国土资源规划、资产处置、使用权交易和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及测绘等行为的监督检查;指导乡(镇)国土资源监察网络的建设;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受理单位、个人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控告;办理听证、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具体事宜。
(三)规划利用股(电话:7512115)
编制和监督实施国土资源规划;指导乡(镇)国土资源规划的编制;负责编制和管理国土资源利用年度计划;负责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转让等管理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及建设用地收购、储备的管理;负责建设项目规划预审;负责土地开发管理和土地利用统计。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指导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组织实施农地和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负责新增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负责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和耕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审查报批、验收和统计。
(四)地籍管理股(电话:7512115)
组织、指导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地籍变更调查及统计;负责土地确权和土地定级的审核报批;负责土地登记发证;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信息和国土资源地籍档案管理;编制县城区基准地价,评测标定地价;指导乡镇基准地价的编制,负责全县测绘行政管理。
(五)矿产开发管理股(电话:7512115)
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负责采矿权审查、登记、发证、变更、注销工作;负责矿业权的招标、拍卖、出租、抵押的管理;负责审核、颁发矿产品的选矿、加工、经营、运输许可证;调处矿权纠纷;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依照规定确认、考核矿山"三率"指标;负责组织矿山年度检查。
四、各项业务收费标准及依据
1、现有存量国有土地出让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依据文件
代政府财政部门代收税费 土地出让金 元/m2 县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1990年第55号令
行政事业性收费 (1)变更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元/m2 单位:1元 桂价涉字[1994]210号文
个人:2元
三资企业:5元
(2)建设用地批准书 元/本 8元 桂价涉字[1994]210号文
2、新增建设用地农地转用、土地征用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依据文件
代收征地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 元/公顷 具体标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计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安置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
(4)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代政府财政部门收取税费基金 (1)耕地开垦费 元/m2 水田30元 桂价费字[2001]138号
旱地20元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元/m2 5元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117号
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收取 征地管理费 元 征地费总额的2.8% 桂价涉字[1994]210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划拨荒山、荒地、滩涂土地管理费 元/m2 0.45元 桂价涉字[1994]210号
代开发部门收取 征地劳务费 元/m2 耕地:2元非耕地:1元 桂价涉字[1994]210号
土地开发劳务费 元 征地费总额的2% 桂价涉字[1994]210号
3、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依据文件
代政府财政部门收取税费 (1)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转让) 元/m2 按县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1990年第55号令
行政事业性收费 (1)土地证书费 元/本 单位:20元 桂价涉字[1994] 210号
个人:10元
三资企业:80元
(2)申报登记费 元/宗 1元(不含农民) 桂价涉字[1994] 210号
(3)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元/m2 党政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0.10元 桂价涉字[1994] 210号
差额预算事业单位:0.20元 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0.25元
城镇居民:0.30元
农村居民:0.05元
(4)变更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元/m2 单位:1元 桂价涉字[1994] 210号
个人:2元
三资企业:5元
(5)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费(补办用地手续) 元 标定地价:0.6% 桂价房字[1998]345号
4、办理土地转让、出租、抵押变更登记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依据文件
代政府财政部门收取税费 (1)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转让) 元/m2 县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1990年第55号令
(2)土地租金(租赁使用土地的) 元/m2 标定地价 桂政发[1997]26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1)出租抵押证明书 元/m2 租赁许可证:35元 桂价涉字[1994] 210号
出租证明书:8元
承租证明书:8元
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10元
(2)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费 元 买卖、赠予、交换标定地价0.6% 桂政发[1994]30号桂价房字[1998]345号
继承标定地价0.3%
出租、抵押、租金总额、抵押额0.3%
5、采矿权申请人办理采矿许可证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依据文件
代自治区财政厅收费 采矿权使用费 元/Km2年 1000元 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
行政费 采矿许可证登记费 元/证 大型矿山:500元 桂价费字[1993]104号
中型矿山:300元
小型矿山:200元
6、采矿权人办理年检手续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依据文件
代自治区财政厅收费 (1)矿产资源补偿费 元 矿产品销售额的1%-4% 国务院1994年第150号令、自治区政府1994年第6号令
(2)采矿权使用费 元/Km2·年 1000元 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
7、采矿权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依据文件
行政事业性收费 换领采矿许可证登记费 元/证 100元 桂价费字[1993]104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一)商业、金融 元/平方米·月
一级甲等 元/平方米·月 2.35
一级乙等 元/平方米·月 1.85
一级丙等 元/平方米·月 1.25
二级甲等 元/平方米·月 1.00
二级乙等 元/平方米·月 0.85
三级 元/平方米·月 0.50
四级 元/平方米·月 0.35
五级 元/平方米·月 0.20
(二)住宅
一级甲等 元/平方米·月 1.88
一级乙等 元/平方米·月 1.65
一级丙等 元/平方米·月 1.15
二级甲等 元/平方米·月 0.85
二级乙等 元/平方米·月 0.75
三级 元/平方米·月 0.45
四级 元/平方米·月 0.25
五级 元/平方米·月 0.15
(三)工业、仓储、交通
一级甲等 元/平方米·月 1.50
一级乙等 元/平方米·月 1.10
一级丙等 元/平方米·月 0.75
二级甲等 元/平方米·月 0.65
二级乙等 元/平方米·月 0.60
三级 元/平方米·月 0.35
四级 元/平方米·月 0.20
五级 元/平方米·月 0.10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一)商业、金融 元/平方米·月
一级甲等 元/平方米·月 2.35
一级乙等 元/平方米·月 1.85
一级丙等 元/平方米·月 1.25
二级甲等 元/平方米·月 1.00
二级乙等 元/平方米·月 0.85
三级 元/平方米·月 0.50
四级 元/平方米·月 0.35
五级 元/平方米·月 0.20
(二)住宅
一级甲等 元/平方米·月 1.88
一级乙等 元/平方米·月 1.65
一级丙等 元/平方米·月 1.15
二级甲等 元/平方米·月 0.85
二级乙等 元/平方米·月 0.75
三级 元/平方米·月 0.45
四级 元/平方米·月 0.25
五级 元/平方米·月 0.15
(三)工业、仓储、交通
一级甲等 元/平方米·月 1.50
一级乙等 元/平方米·月 1.10
一级丙等 元/平方米·月 0.75
二级甲等 元/平方米·月 0.65
二级乙等 元/平方米·月 0.60
三级 元/平方米·月 0.35
四级 元/平方米·月 0.20
五级 元/平方米·月 0.10
收 费 项 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 注
有形土地市场交易服务费 桂介费字[2003]368号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服务 元 收费标准分段累加计算,成交的由委托方和受让方各负担一半;未成交的,由委托方按不超过收费标准的一半负担。
中标价100万元以下部分 元 2.5%
中标价100万元-500万元以下部分 元 2%
中标价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部分 元 1%
中标价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部分 元 0.5%
中标价5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下部分 元 0.3%
中标价在1亿元以上部分 元 0.1%
二、挂牌交易服务 收费标准分段累加计算,成交的由委托方和受让方各负担一半;未成交的,由委托方按不超过收费标准的一半负担。
中标价100万元以下部分 元 2%
中标价100万元-500万元以下部分 元 1.5%
中标价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部分 元 1%
中标价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部分 元 0.5%
中标价5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下部分 元 0.3%
中标价在1亿元以上部分 元 0.1%
三、咨询服务
1、口头咨询 双方协议
2、书面咨询 双方协议
四、土地使用权交易程序指南和项目登记服务 元/套 50
五、场地租赁费 元/室·天 双方协议 评估机构、房屋交易机构等中介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