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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7日
为了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巴马特有的长寿资源,巩固巴马世界长寿之乡的品牌,规范长寿资源的管理,促进自治县长寿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决定。
第一条 凡在自治县境内从事长寿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经营服务、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决定。
第二条 本决定所指的长寿资源,是指构成长寿生态环境的地质地貌、植被、森林、生物、水体、空气和具有研究、保护、开发利用价值,可以为世人共同体验和共同享受,为发展长寿产业开发利用的长寿人群、长寿文化、健康食品和人文景观。
第三条 自治县把长寿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加大对长寿资源保护和开发的投入,加强长寿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长寿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寿资源的保护、开发和管理工作,自治县各级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长寿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应制定并实施对长寿人群进行特殊保护的政策和措施。
为八十岁以上老人建立生活档案,为九十岁以上老人提供初级保健和生活补贴。生活档案由自治县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级保健由老人所在的乡镇卫生院负责,生活补贴由自治县民政主管部门筹措资金安排,初级保健的具体办法和生活补贴的标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大力倡导尊老、爱老、助老的社会风气,鼓励机关单位、学校、个人和游客为老人办好事,严禁歧视、遗弃老人的行为。
自治县外人员要拜访长寿老人,须征得其本人或者亲属的同意,并遵守拜访长寿老人的有关规定。
除防治疾病需要以外,严禁在长寿老人身上采血和取标本进行检验或实验。如因科研需要,须在长寿老人身上取样检验的,需有国家有关部门的科研项目立项批文,并经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及本人或者监护人同意后方可取样。
第六条 自治县应加强对巴马长寿成因的研究,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专款或争取上级资金支持,专门用于长寿环境、长寿健康食品、遗传基因等与长寿成因有关的课题研究。
第七条 自治县应加强长寿人文图书、图片、文字资料、影视资料、历史文物、非物质文化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并在保护的前提下,逐步将其转化为长寿商品,以满足社会的需要。必要的工作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给予保证。自治县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为自治县收集长寿历史文物、图书、图片、文字资料、影视资料提供方便。
第八条 自治县应加强对珍珠黄玉米、巴马香猪、油鱼、火麻、山茶油以及与长寿关系密切的长寿健康食品进行保护、开发和利用,并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巴马特有的长寿健康食品办理注册商标或申请专利。
第九条 自治县应加快以长寿为主题的旅游景点建设步伐,逐步建设长寿村寨、长寿博物馆、长寿疗养度假村、长寿食品博览、民族风情园等旅游景点,通过全面的旅游景区建设,逐步把巴马建成长寿地质公园,并申报长寿自然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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