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对园区内企业可实行确立综合税收基数,超基数奖励办法,对企业投资,管委会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兑现。
◆县人民政府对在园区内新办企业的纳税大户给予奖励扶持, 其年缴税达到10万元以上的,自投资之日起3年内,每年按上缴税额的5%给予奖励。
◆企业所得税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 (桂政发[2001)10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桂政发[2002]2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土地优惠政策
◆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按项目设计要求优惠提供土地,土地出让价格按国土资源部统一制订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标准:60元/㎡ (约4万元/亩)起拍出让土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到期可申请延期。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此基础上可再优惠。
◆对在园区内新办企业的用地优惠予以安排。新办企业除支付土地征用补偿和需上缴上级的费用外,减免收取县级收取的费用(按规定不能减免的,采取变通办法执行)。企业按优惠办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转让、抵押和折资入股。自取得工业用地权属之日起,不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鼓励单位或个人带(筹)资金到茶东工业园开发建设,对园区或园区内功能小区进行整
体购地建设的,县人民政府将给予特别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管委会与投资业主协商后,拟定优惠申请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其他优惠政策
◆无费制度。进入园区企业,除依法缴交税金外,免除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如确因有关
规定不能免除的,则按县级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的办法执行。
◆凡在园区内新办的企业,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收取的税费以外,属本县权限范围内的收费部分,一律免收。
◆对在园区内的新办企业一律免收用水、用电的入户费用,并优先安排安装。
◆对企业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实行奖励:
①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可按销售收入12%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列入生产成本,专项用于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
②凡被自治区、市评为科技龙头型企业,科技型企业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企业班子5000元、3000元一次性奖励。
③凡获国家级、部级和省级优质产品称号的年缴税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县人民政府给予企业班子10000元、6000元、4000元一次性奖励。
◆在园区新办的企业和个人除享受上述优惠办法外,同时享受自治区、桂林市和恭城县制定的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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