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业、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收规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
◆对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免征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提税。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
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征收企业所得税。
◆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
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7]37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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