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样市地处中越边境,有两个国家一级口岸。为了加快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步伐,真诚欢迎国内外人士到凭样投资、兴办企业。为改善投资环境,确保到凭样投资得到理想的经济效益,凭祥市除了执行国务院、广西给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结合该市实际,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征用优惠政策
第一条 简便各种审批手续:凡到凭祥投资(含国营、集体、私营)或与凭祥联营的企业需使用土地的,可向市开发建设指挥部递交申请报告,出市引进项日协调审批小组批准后,由各职能部门一次性办理征用、工商、税务手续。
第二条
土地征用范围:实行统一规划,在规划区内指定开发使用,实行有偿转让、出租。出让年限为: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
第三条
征用土地收费:到凭祥投资办工矿企业和开发性农业项目的,征地收费实行优惠,凡交纳征地费、开发费和3%的管理费的,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兴办商业、服务业、旅游业、房地产业的,按征地总费用(如水田每亩8万元)优惠10—15%。
第四条
利用我市企业原有的厂房、场地而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厂房计价作为我方投资。折价优惠30%,内空地不作价,免收租金。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租用厂房的。每月每平方米只收租金3—5元。
二、服务管理优惠政策
第五条 客商每投资10万元者,可迁其亲属一人入我市区路城镇户口。
第六条
凡到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优先供应;通讯服务设施,优先提供;企业急需流动资金,市内银行优先安排。
第七条
外资和内联企业,享有与我市企业同等的边贸经营权,享受边境贸易的各种优惠政策;在贸易洽谈、业务往来、内部管理方式、职员和工人招聘、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等方面,企业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人员需到内地或国外洽谈业务、看样订货等活动的,有关部门积极协助联系和办理手续。
第八条
在我市独资、合资、合作或来科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进行补偿贸易的企业。其出口产品的外汇收入分成,除按国务院利广西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头五年在我市地方留成外汇中,将50%让给企业。
第九条 严禁向外商投资企业、内联企业乱摊派、乱罚款,严禁一切不合理的收费。
三、项目审批优惠政策
第十条 凡属外商投资、内联建设项日的固定资产投入,不受年度投资规模的限制.随时申报,随时审批。
第十一条
外资企业合同投资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内联企业生产性项日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由本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凡在我市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企业,八五”期间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起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和进行技术改造而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机器设备及其他物料,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
第十四条
外资企业、内联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限合理数量)。凭本币人民政府证明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
第十五条
外资企业、内联企业职员和工人的工资标准,可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由企业自定,所发的奖金和补贴,免征奖金税。 第十六条
外地企业、单位向我市乡镇;集体企业投资、联营或合作兴办的企业,除国家规定不能减免税的产品外,从投产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一年,前三年免征所得税;以后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第十七条
在我市投资兴办开发性农、林、牧、渔等实业的,五年内免收土地使用费,免征特产税,自获利之日起免征所得税八年,以后十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十八条
在我市投资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20%以上的,免征所得税,减半征收产品税,增值税.
五、其他
第十九条
我市人民政府成立投资协调机构,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接受投资咨询,办理投资一切手续,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支笔审批,一条龙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凭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